2010年5月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已经关押11年的赵作海因此被宣告无罪;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前定罪为“4·9”女厕女尸案凶手呼格吉勒图案作出无罪判决,然而此时的呼格吉勒图已经执行完死刑长达18年……近年来,不少“冤假错案”被纠正,涉及公民自由权、生命权的刑事审判受到关注。
法官邱志勇
身为刑事法官,惠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邱志勇深知肩上的责任。“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是邱志勇工作时恪守的格言。邱志勇说,
“这是欧阳修的名言,也是我们法律人尤其是刑事法官要坚守的。因为法律非同儿戏,重则涉及人的身家性命,轻则涉及人的声誉财产,即使细微处也得审慎。”
办案质量是刑事审判头等大事
“民事案件判错了或许只是赔偿金多少的问题,刑事案件判错了就是让公民失去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的大事,所以办案质量是刑事审判的头等大事。”邱志勇说。
怎样在一纸判决书中为公平正义把好最后一关?一宗撤诉的“杀人案”或许最有说服力。
2009年,博罗县侦破一桩杀人案,并由此牵出两三年以前的另一桩杀人案,两宗案件均指向“涉嫌杀人”的吴任(化名)。此后,公诉机关对吴任提起公诉,指控其连杀两人。
然而,从案件的卷宗中邱志勇却看出了疑点,“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譬如有证人表示见过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等等,但凶器、指纹等直接证据却比较欠缺”。不仅如此,尸体也尚不能确认为受害人,仅剩一些毛发有待鉴定。
庭审中,吴任表示不认罪。
“案件当时影响很大,不少市民都认为抓住了杀人凶手,等着将其绳之以法。”邱志勇说,但本着“疑案从无”的原则,他并未就此妄下判决,而是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要求补充相关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吴任被释放。
“惠州中院刑事法庭受理的都是涉及无期徒刑及以上刑期的重罪案件,刑事法官的压力很大。”邱志勇说,这份压力来自于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感,因此,他每次开庭前都会大量阅读卷宗,总结案件疑点,认真审慎地把握事实依据。他经手的案件不仅没有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等次,而且还能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中兼顾效率与公正,及时审结。
法与情中体现刑事审判公平正义
2014年的一天,惠州中院门前,十几名被害人家属拉起横幅,要求法院立即判决一宗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被告人死刑。这宗案件,正是邱志勇主审。
“被害人家属认为的‘杀人偿命’其实并不适用于这宗案件。”邱志勇说。原来,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之间有过矛盾激化,被害人在这一过程中也有过错,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按照我国刑事政策秉承“宽严相济”的裁量原则,被告人并不至于判死刑。
在上前为被害人家属疏导情绪、解释相关法条后,激烈的场面才得以化解。此后一个多月时间里,邱志勇几乎天天接待被害人家属到访,从未表现出不耐烦。“为了这个案子,他们家属从外省专程过来租住在法院附近,我很理解他们的心情。”
谁知,好不容易进入正常审理程序的案件又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环节卡了壳。原来,刑事案件的赔偿一般只赔偿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丧葬费以及家属处理后事的误工费等,并没有民事案件中动辄五六十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害人家属索偿20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我拿出很多类似的已判决的案件给被害人家属看、分析,让他们了解刑事审判的政策,被告人一方也尽最大努力拿出赔偿金”,最终,历时三个月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面对法与情,邱志勇认为,在刑事审判中,法大于一切,面对家庭贫困的被告人虽会同情,但情不能代替法。面对当事人,法官不是冰冷的办案机器,更应该是情理与法理的化身,这样才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
年均审理刑事案件近百宗
当身材瘦削、身着一身标准法官服的邱志勇坐到记者面前,眉宇间透着一股浩然正气,他朴实精干、面相和善、言语不多,透出刑事法官特有的不怒自威。
谈话间,他没有华丽的语言,他说,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无论大要案还是普通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判、书写的文书都必须经得起用放大镜审视。
邱志勇所在的刑一庭配备了几个28寸的大行李箱给法官使用,因为刑事案件中,不仅案件当事人多、卷宗更多,“例如毒品案被告人动辄二三十人,有的被告人还有两个辩护人,卷宗有时能塞满三个大行李箱”。同时,毒品案件取证难,一定程度依赖被告人口供,庭审中往往情况百出,需要法官随机应变根据当时情况来讯问被告人,审理难度相当大。因此,对于邱志勇来说,详尽的笔头工作少不得,加班更是家常便饭。
近年来,由惠州中院审理的涉黑类案件逐渐增多,该类案件由于当事人多数不认罪,庭审尤其难把握,庭审周期长在所难免,最高纪录的一宗涉黑案件审了31个工作日。“为了降低人员调配压力和押送风险,我们会尽量减少开庭次数,提高开庭效率。”邱志勇透露,开庭前自己甚至连水也不敢多喝。
自2007年到刑庭至今,邱志勇年均审理刑事案件近百宗,审理案件数已经近800宗,没有一宗被记录为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