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半,寒假又要到了。
顾问单位收到了几个大四在校学生求实习的简历,HR问我录用实习生的相关法律风险,今天我就简单说一下企业聘用实习生的正确方式。一、法律性质
目前我们所说的实习有四种类型:勤工助学、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实习、职业实习。这四种实习类型表面上看起来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因此对这四种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十分关键。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勤工助学的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后到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形式。这种实习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因而不是劳动关系。
就业实习是指学生完成了学校的学习任务并且达到了相关的要求,在未取得毕业证书之前,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文开头的事情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实习,因为基于学生身份,之前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近几年,很多地方有了突破性的规定,如北京地区:
内蒙古地区:
这类“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一样,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参考案例如:201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职业实习是指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用人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后,取得执业资格。例如:专业代理人、律师、医师等。这种实习的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程度,以便将来能够独立从事这种职业。这种职业实习的人员一般都不是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二、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
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2019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做了规范和指导。
三、律师提示
企业招用实习生是灵活用工的一种方式,在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同时,也能满足企业用工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既能实现学生的自我成长,又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但是其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企业聘用实习生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呢?我做如下提示:
第一,由于实习生的实习期限相对较短,企业内的重要岗位不建议作为实习岗位提供给在校学生实习,可以在非关键性岗位招用在校学生实习,建议安排资深员工作为指导老师。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等,不建议长期采用实习生这种方式。
第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实习合同为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在实习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实习工作内容、实习目标、考核办法、工作时间、指导老师、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实习补助、违约责任等。实习合同是学生与企业对实习工作的具体约定,是解决实习纠纷的依据,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签订实习合同对双方都很重要。
若用人单位觉得实习生适合本单位,有意在其毕业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将其提前留住。劳动合同期限要自学生正式毕业之日起算。
第三,建议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一旦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工伤规定执行,若非劳动关系,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因此建议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保险,防范企业风险。参考案例如:
第四,即将毕业的学生选择实习单位也应当注意,建议选择正规企业,适合自己专业的岗位,签订实习合同,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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