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成人格权的行为要受到广泛处罚,卖淫、网络性暴力也要受到处罚。
——韩国司法部数字性犯罪问题专家委员会。去年五月,首尔北部地方法院刑事五庭的洪善玉法官对嫌疑人A某(40岁)进行宣判。他被指控在六个月的时间里将自己的精液倒入一名女同事的酒杯中,最终法院只以破坏公共财产的罪名判处A某罚金300万韩元(约1.5万人民币)。然而,破坏财产的法定处罚是三年以下的监禁或最高700万韩元(约3.6万人民币)的罚款,这比性犯罪的处罚(有期徒刑10年和最高1500万韩元)要轻。而且因为不会留下性犯罪前科,所以嫌疑人也不会有个人信息登记在犯罪记录里。
同月,越南籍女性B某在乘坐出租车时,司机以“我给你20万韩元,你陪我玩一下”为由对其进行性骚扰。即使B某一直强调已经结婚有孩子,但出租车司机一直没有停止对其进行性骚扰。B某下车之后向警方报案,但警方却表示出租车司机“没有合适的嫌疑”。现行韩国法律规定,性骚扰的对象是残疾人、老人、儿童时,才能处罚加害者。虽然《男女雇佣平等法》中有“职场性骚扰”的处罚条款,但处罚对象是企业家,而不是加害者。结果,当事出租车司机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因为没有身体接触而逃过法网的性暴力事例屡见不鲜。就像上述事例一样,受害者会感到明显的不愉快、威胁、恐惧感,但韩国警方却对加害者说“处罚的法律不合适”。这就是韩国现行的《性暴力处罚法》的局限性。
《性暴力处罚法》是以身体之间的“接触”为前提制定的,因此对以受害者的物品或网络等为对象的间接性暴力或言语性性骚扰等“非身体性”性暴力很难进行处罚。美国媒体甚至指出:“韩国法律体系中存在让变态逃避严惩的诸多漏洞。”
韩国司法部数字性犯罪专家委员会在上个月28日通过了第五份建议草案,草案内容是应引入 “性人格权”的概念以填补这些法律盲点,并将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定义为犯罪并予以处罚。
性人格权是指个人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被性对象化的权利。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虽然韩国宪法第10条“一般人格权”条款中包含了“性人格权”的概念,但应设定其他独立的法律利益,更广泛、更切实地限制对性人格权的侵害行为。
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在《性暴力处罚法》中新设侵犯性人格权时的处罚规定的方案。例如,如果属于“将不希望的性行为传达给受害者,引发屈辱感或厌恶感的行为”,即使是不涉及物理力量的非身体接触行为也要进行处罚。实际上,在法国,将侮辱性、屈辱性地损害他人尊严,或威胁性、敌对性、攻击性地进行性或性歧视的行为规定为“性侵犯”,并予以处罚。与韩国不同,仅凭言语就能形成的性暴力在法国也被视为性暴力。
为了应对最近激增的网上性侵犯行为,专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制定这样的条款。网络性骚扰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包括在游戏和社交媒体中对女性角色进行性描写,通过确认用户是否是女性来诱导性对话,侮辱、辱骂和跟踪。十几岁和二十几岁的女性是主要受害者。然而,大多数案件没有受到惩罚,理由是它们是口头和非身体接触的行为。
专家委员会指出网络性暴力的受害者经历了伤害,失去对周围人的信任或失去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感。有必要找到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方法,以保护受害者并防止更多的伤害。
专家委员会还建议,在对性犯罪者的保护观察遵守事项中,要追加“禁止持有、保管、观看非法拍摄物”的条款。司法部对强奸、强制猥亵、公众密集场所猥亵等不同罪名的再犯率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利用摄像机等拍摄犯罪者的再犯率最高。专家委员会指出,现有的遵守规则,如夜间宵禁限制和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场所,很难消除性犯罪的累犯因素。需要在缓刑遵守事项中增加禁止在线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