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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诚信感恩句子,干货看这篇!夫妻关系的“紧箍咒”,夫妻忠诚协议

时间:2023-03-02 15:11: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这段时间,很多朋友都在犹豫要不要写夫妻忠诚协议,另一半人会因为不忠的行为而让对方离开家吗?怕影响夫妻感情,所以不写文章,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保障。

很多结婚多年的朋友开始对另一半产生了不信任感,怀疑对象出轨,自己准备了一份协议,内容不外乎“发现配偶有出轨行为的,离婚时候赔偿我一百万元”或者“出轨方应当净身出户,放弃小孩抚养权,从此之后,互不相欠”等等。

这样的忠诚条款真的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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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予以的答复。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分家析产纠纷做出了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是夫妻家庭关系在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化,同时也在经后赋予了“夫妻忠诚协议”等类似文书更多法律层面的约束力,夫妻关系游刃于道德情感与法律约束之间,把握好协议的尺度尤为重要。

那怎么样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笔者认为需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一、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不宜约定过于苛刻的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直接放弃子女抚养权、探视权”、“不得再婚”、“承担巨额赔偿金”、“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等;

三、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四、不得剥夺另一方基本的人身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

五、千万不要涉及离婚协议条款,否则给予了不忠诚一方反悔的机会。

以上,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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