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风力进,雨能下,国王不能进去”是描写市民住宅权神圣性的古老法言。
不过现实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河北涞源反杀案”的王磊携带凶器深夜翻墙闯入女方家中;比如,处于离婚大战中的马蓉被指强行闯入王宝强家中等。从制度上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很重视对住宅权的保护,不仅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都有相关内容。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数据显示,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并不多见,这其中有哪些原因?现有的法律保护力度是否足够?实务中如何看待和处理此类案件?本期“声音”版,我们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和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并将文字整理如下,敬请读者关注。
主持人:马树娟
嘉宾: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洪举(法官)、刘勐(法官)、敖晓亮(检察官)、徐建辉(民警)、张勇(民警)
住宅权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 焦洪昌
住宅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过目前社会对“住宅”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很多人把住宅权视作财产权,实际上住宅权是一个二元化的或者说是一个叠加的权利,它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所谓住宅的财产权,包括房屋的占有、收益、处分等,这个社会比较关注也比较熟悉,但是作为人身权的住宅权很多人容易将其忽略,实质上住宅是人身体的放大。国外有一句谚语叫“每个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一个城堡”,因为个人的隐私、私生活等都在住宅里实现,所以侵入公民的住宅实质上就相当于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隐私。而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实务操作者,对住宅权的认知都是有偏差的,因此要特别强调住宅权的人身权性质,即侵犯了住宅就相当于侵犯人身权,那么我们就会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
我国刑法依据宪法精神,规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刑法通过设定执行权,对犯罪行为给予制裁,这是对宪法的一个落实。但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来说,如果在观念中仍然认为住宅权仅仅是财产权的话,那么立法者在制定和完善刑事法律规范时,包括刑法在执行时,对住宅权中人身和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可能就会成为法律保护中的弱项。
目前很多国家对住宅通常都是赋予自卫权的,即如果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领地,对方可以通过自力救济进行反击。而这一观念在我国历史传统中是比较弱的。在我国,如果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公民住宅,个人的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相对来讲比较弱,更多地会寄希望于公力救济。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讲,执法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面对公民住宅遭受入侵的行为,能否及时出警,或者即使出警了,如何加强惩罚保护力度,从实践来看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所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实是强调立法机关在对公民住宅权进行保护时,保护力度是否足够?立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宪法的原则精神来加以保护,对此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要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住宅权意识与经济水平相关
□ 刘明祥
实践中,定罪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案件的确较少,对于一般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区分单纯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主要看行为方式、表现形式,有没有采取恶劣的手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中除了直接规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外,还对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在定罪量刑时将“入户”作为一个加重情节予以考虑,这也是对公民住宅权保护的体现。以盗窃罪为例,入户盗窃就是盗窃罪的严重情节之一。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便盗窃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但只要有入户盗窃情节,就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该行为侵犯了户主的住宅权。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除了住宅不受侵入外,还包括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就包括公权力的非法搜查。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考虑,法律会赋予公权力在一定条件下、一定限度内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但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法律也对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空间作了严格的限定。比如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的情形列明了构成立案的情形。同时,刑法第245条也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国家在保护公民住宅权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很多老百姓对于侵入他人住宅可能涉嫌违法的认知还比较淡薄,这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中国长时间处于农耕时代,人们多居于农村,门户经常大开,没有形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识和认知。我国在进入工业社会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社会经济不发达,尤其是农村,老百姓居住环境简陋,人们对住宅的边界意识比较模糊,如果与他人存在纠纷冲突,对方可能就直接上门吵闹,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进入现代社会后,人们更强调居住的安宁权、个人的隐私,所以很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我国也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这一行为不能单从形式上来判断其是否违法,还要结合案件发生的起因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比如其是否在主观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识,即在知道对方是不允许他进入仍坚持进入,或者在别人驱使后仍然不离开,只有如此,才可以考虑按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来处理。
观点集萃
1
须强化法律保护
□ 徐建辉
在实践中,警方在处理类似“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时非常慎重。一方面是因为很多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只是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更多是作为吸收犯或牵连犯而认定为其他罪名,如入室盗窃、强奸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目前社会对非法闯入住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知还不够到位。很多人觉得,只要不实施其他破坏或伤害行为,单单进入他人住宅并不涉嫌犯罪,警察办案时也要兼顾社会认可度。
此外,出于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升级的考虑。特别是对于一些因各种矛盾纠缠而起意,但并不以实施伤害、盗抢等犯罪行为为目的,也未造成显著现实伤害的,公安机关一般以调解方式处理为主。当然,今后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改变过于保守和谨慎的处理态度,进一步强化对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保护,树立公民住宅不容侵犯的法治意识。
2
住宅权意识不强
□ 敖晓亮
从观念上看,西方国家对私人领地的保护意识非常强,而中国的邻里之间更重视礼仪下的人情来往,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没有西方那么强烈,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国人对没有附带侵害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缺乏犯罪认知。在司法实践方面,当前涉及入侵公民住宅的犯罪行为里,入侵行为更多是犯罪的一个步骤或者环节,诸如盗窃、抢劫等,从定罪量刑的角度讲,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认定为犯罪情节,或者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单独定罪的并不常见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住宅权,要充分尊重中国的民俗,考虑公众的认知可能,也要结合社会危害可能性,危害的时间、空间紧迫性及实际危害结果进行判断,从而做到不枉不纵。比如带着凶器气势汹汹地前往他人家中,即使还没有造成恶果,对方只要判断可能带来侵害,就可以进行防卫。对于这种没有造成后续犯罪的侵害行为,就可以涉嫌侵犯公民住宅罪提起公诉;如果还有后续其他犯罪行为,比如打砸、勒索、伤害行为等,就要考虑到跟其他罪的吸收问题。
3
罪行判断并不难
□ 史洪举
实践中,此类案件非常少见。近几年来,我仅参与审理过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类案件。一般来说,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者,大部分为讨要债务、“捉奸”、因琐事引发纠纷而进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进入住宅后,经“驱使”仍不离开,且有哄闹、威胁、殴打等行为,则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譬如,如果行为人殴打住宅内人员,致使其轻微伤的,则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殴打致其轻伤及以上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区分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入室类”犯罪并不难,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举止及其他客观表现综合加以判断。如行为人具有入室盗窃前科,入室时又携工具、戴口罩等,入室后被主人发现后报警,则明显属于盗窃未遂,而并非非法侵入住宅。
4
侵入原因是关键
□ 张勇
在工作中,除了遇到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案件外,很少有群众就单纯的非法侵入住宅进行报警。这一方面是因为所管辖区主要为农村,白天家中有人时一般都没有锁门的习惯,当地老百姓平时空闲时也有走家串户的传统,所以普遍没有未经许可闯入他人住宅可能涉嫌违法的认知。另一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背后都有其他原因,比如经济纠纷、感情纠葛等,对于此类案件,我们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都是先了解背后原因,如果是民事纠纷就会建议其走法院诉讼程序,如果是一般纠纷也多以批评教育、调解为主,很少就单纯的侵入公民住宅行为进行立案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5
认定罪行须慎重
□ 刘勐
我们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常慎重,一般不太主张去用。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很少、相关案例也不多,其更多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我们遇到的情况多是行为人没有理由、没有缘故、频繁到他人家里去打砸抢、闹事,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会考虑适用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就会依据损害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如果涉及侵犯财产,比如趁他人不注意,偷拿他人财物,那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就会转化为盗窃。如果只是老百姓不小心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去他人住宅也未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不会轻易将该行为纳入到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范畴予以考察,所以现实中一般即使有这种情况存在,但最终未必都会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