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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工资待遇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简单

时间:2023-05-10 20:13: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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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张先生原为某房地产公司职工,2019年1月31日,张先生离职。因公司未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张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张先生的工资构成包括:每月工资、补助及年终奖。房地产公司表示,张先生是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认为张先生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规定,故未向张先生发放年终奖。

01 房地产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房地产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未规定发放条件的,即视为劳动者领取年终奖无需任何附加条件;如果已规定年终奖基数,但未规定计算标准的,则应全额发放年终奖;如果仅约定年终奖,但无法确定发放数额的,则可以根据往年的数额进行发放。因为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虽然王先生在2019年春节前夕离职,但是他已经完成了2018年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公司未规定其他附加条件,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奖。

案 例

2021年1月份,王先生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担任采购经理,公司开出了非常优厚的待遇。王先生入职当日便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工作表现奖并非保证性收入,而是根据员工整年表现而可能得到的最高奖金(不满一年,按比例计算),在当年度没有盈利或发生亏损的情况,则不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2022年初,制药公司对内宣称当年度发生亏损,因而本年度不再发放年终奖。王先生不满公司决定,诉至法院。

02 制药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律师解答】

需视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或规定在当年度没有盈利或发生亏损的情况,不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如主张亏损而不发放年终奖,则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能够证明当年度未盈利甚至亏损的证据。然而,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用人单位曾对外公布当年度盈利状况的证据,则法院很有可能采信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而支持发放年终奖。

综上,用人单位并无强制性义务为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在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依据通常有以下三种:一是劳动合同约定,二是规章制度规定,三是无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结合员工的表现、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各员工最终的年终奖发放金额。

司法实践中,认定年终奖是否发放主要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合理”两个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年终奖可能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约定或规定,但用人单位如果能很好地遵循约定优先和公平合理这两个原则,就能够既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起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作用,同时也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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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作者:

唐玉芹

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策 划

安徽省法治宣传和研究中心

安徽省律师协会

编辑:阳阳

校对:方航

审核:徐春节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欢迎投稿到邮箱sft70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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