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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能否撤回—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

时间:2023-05-10 11:43: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在提出辞职后30日内,因自身原因能否撤销辞职申请呢?这个问题对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影响甚大。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也不统一。本文通过上海地区最新司法判例,让HR了解上海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口径和思路,便于今后工作中遇到相关情况能够正确处理。

基本案情

(一)陈某于2011年3月1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2016年5月9日,陈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主要内容为:由于陈某不太适应公司的工作节奏,考虑再三决定离职。2016年5月19日,公司向陈某发出《通知》,同意他的辞职申请。陈某工作至2016年5月2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22日解除。

(三)后陈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协商要求收回辞职申请,陈某当时问人事辞职申请放在哪里,人事称放在抽屉里,他就去拿了。陈某认为自己已收回辞职申请。公司则称陈某在提出辞职后没有要求收回辞职申请。

(四)陈某向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允许其撤回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撤回。

法院观点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其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即使劳动者在提交辞职申请后又要求收回,亦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后果。

实务要点

(一)用人单位应规范辞职管理流程,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及时作出反馈。如果对劳动者辞职没有异议,应向其明确表示同意辞职,并保存好辞职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一定要谨慎行使该权利。如果辞职报告送达用人单位后劳动者又想要收回,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能恢复劳动关系。此时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用人单位,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无法撤销辞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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