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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能否撤回’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

时间:2023-05-08 20:55: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高管和领导在工作上产生分歧,一时冲动提出辞职,两天后却反悔。谁知第三天公司下发离职通知书。高管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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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动,高管难忍新领导

姚琳毕业后一直从事融资工作,2015年应聘广州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担任风控部副部长。从2020年开始,公司多次发生变动,她的主管领导频繁更换,常常是刚适应没多久就又换人,对她的工作产生影响。

2021年5月,姚琳的主管领导变成方雨晨。公司高薪聘任方雨晨,她的工作风格比较严厉。新官上任三把火,方雨晨一到岗就制定了多项新规,实行严格的工作标准。很多员工一时难以适应,在表达不同意见或提出困难时,遭到方雨晨训斥。

姚琳是公司老员工,也属于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高管,工作成绩一直受到肯定,在领导层和员工中口碑很好,大家对她颇为尊敬。然而,方雨晨从来不给她面子,好几次在部门会议上当众驳斥她的意见,有时还用言语贬低她,给她造成很大压力。

2021年8月20日,方雨晨又因工作公开批评姚琳。冲动之下,姚琳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向人事部发送了辞职信,辞职原因填写“难以接受新领导的工作风格”。人事部主管和她面谈,表达挽留之意,但她坚持要辞职,人事部主管便表示尊重她的个人意见,并告知高管辞职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等几天。

可是到了8月22日,姚琳就后悔了。她觉得自己太冲动,立即向公司董事发送说明邮件,解释自己是冲动之下提出辞职,表示要继续为公司工作。董事没有回复。慎重起见,她又去找人事部主管面谈,告知对方自己已改变主意,而且已经给董事发送邮件说明了情况。

姚琳自认为已经平息了辞职风波,一切将恢复以往。8月23日,离职通知书不期而至,上面写明“同意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8月23日,同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她在当天完成工作交接。

事与愿违,要求获得赔偿

离职通知书既有邮件也有人事部主管交给姚琳的书面通知。她表示不解,认为自己已经改变辞职意愿,并告知董事及人事部,要求公司收回离职通知书。人事部主管解释说,公司是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改变。如果她还想在公司工作,可以留意公司招聘启事重新应聘。

无奈之下,姚琳离开了公司。2021年9月7日,她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0万元,但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支持。随后,她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起诉,一审驳回了她的请求。她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

在姚琳看来,她的辞职信只是向公司表达“难以接受新领导的工作风格”,并没有打定主意要辞职,而且自己两天之后就反悔了,通过向董事发邮件、与人事部主管面谈的方式,撤回了辞职信。但公司认为,辞职信不仅仅是表达意见,而是员工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经作出就不能撤回。

按照劳动法规和公司管理流程,员工自愿辞职的,公司无权阻拦。收到姚琳的辞职信后,公司发出离职通知书并无不妥。离职通知书的作用并不是同意或批准员工辞职,而是确认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便于进行工资、社保等结算。

其实,双方的分歧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提交辞职信的行为,而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所产生的作用可以归为四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其中,形成权指的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提交辞职信的行为是典型的形成权,也就是说员工单方表示辞职,劳动关系便可以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姚琳提出辞职后又要求撤销,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和接受。然而,公司发出了离职通知书并未收回,意味着公司没有同意她的撤销请求。她提出上诉,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公司同意她撤销辞职,也没有证明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7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办理离职,留存书面文件

现实工作中,经常发生员工提出辞职后,经过公司挽留又留下的情况。姚琳提出辞职仅两天便改变了主意,为什么不能留下来?法官解释说,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支持公司合法经营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员工和公司在法律范围内友好协商。

自由择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员工决定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发送电子邮件、提交书面辞职信,都是员工行使自由择业权的形式,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只是为了便于管理。如果能随意撤销辞职信,势必会影响公司的用人计划,也会影响正常经营。因此在离职这件事上,法律不支持员工任意而为。

劳动法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即使用人单位不发送离职通知书,满30日后员工也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也认可电子形式的辞职信。有公司会选择在此期间挽留员工,让员工撤销辞职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于员工提交辞职信、撤销辞职信的情况都应该进行记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案中,姚琳表示提交辞职信后,人事部主管表达了挽留之意,她两天后改变主意,可以视为她接受公司的建议,达成了撤销辞职信的约定。然而,从公司提交的人事部主管谈话记录看,她面对挽留依然坚持辞职。她向董事发送撤销辞职信的电子邮件,也没有收到回复。因此,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官提醒说,对工作单位表示不满时,员工应该通过合理渠道提出诉求或建议,不要以“辞职”的方式来表达。提交辞职信的方式会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要慎重考虑后再作决定。在和单位协商离职时,也应该注意留存书面文件。

来源: 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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