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离职时填写的《离职申请书》《离职审批表》,均载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是“个人不适应公司发展理念”,《离职证明》有劳动者手写“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字样并签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庭陈述,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已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争议,故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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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阿坤于2021年6月28日入职田园公司,工作岗位是工程师,最后工作时间和离职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2022年1月14日,阿坤在公司内部OA系统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表》和《离职审批单》中离职具体原因一栏载明:因个人不适应公司发展理念。2022年1月28日,双方签订《离职证明》,载明:阿坤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28日解除,不存在劳动争议和其他纠纷,落款处有田园公司盖章和阿坤手写签字。
阿坤表示,其在提出《离职审批单》时,公司OA系统只能选择“个人不适应公司发展理念”作为理由,否则无法通过审批。签署《离职证明》是考虑到生活开支需要费用,且无此证明之后找工作存在困难,并提交员工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张其离职的真实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
鉴于田园公司拖欠阿坤的工资,为此阿坤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应当支付的年终奖。阿坤的劳动仲裁请求被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全部驳回,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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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离职申请书》《离职审批表》中均载明阿坤的离职原因是“个人不适应公司发展理念”,《离职证明》有阿坤手写“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字样并签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已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争议,故对于阿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年终奖,《离职证明》中有“本单位与该职工不存在劳动争议和其他纠纷”的内容,陶建坤对《离职证明》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故对于阿坤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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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本案中,阿坤之所以在仲裁和诉讼中陷入比较被动的境地,原因是其在离职时签署了一份《离职申请书》和《离职审批表》。即便上述材料是用人单位制作的格式文本,当内容存在明显损害阿坤合法权益时,阿坤应当拒绝签订,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方式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