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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有法律效率吗“辞职报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07 20:59: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员工与单位约定了合同服务期,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并且提供了该项技术培训的费用,员工在服务期离职是否需要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律师回复:

(一)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专项技术培训指:学历性培训、资质类培训等为了提高员工的技能类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版)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单位进行的培训如果只是一些员工入职培训、上岗或转岗培训、安全生产等职业培训是不能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只有单位提供的是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
(三)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单位提供了2万的培训费,总的违约金不能超过2万),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单位提供了2万的培训费,员工和单位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那么每年分摊就是1万,如果员工履行了服务期1年半,还有半年没有履行,分摊到半年的违约金就是5千元)。

(四) 单位与员工约定了服务期,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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