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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和通知书)辞职报告等于辞职通知书吗…

时间:2023-05-07 20:15: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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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1日,李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20年6月19日,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6月24日起,李某多次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均未出具。公司认可未向李某出具离职证明,理由是李某离职的时候没有做任何工作交接,公司亦认可李某曾多次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没有出具。公司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离职时并未按照公司要求作离职交接,因此离职后该公司不会配合李某做任何工作。李某主张在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22000元,公司主张月工资20000元。李某主张其于2020年7月28日被某商贸有限公司录用,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答复不再录用,因此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离职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起诉称:1.要求公司向李某赔偿损失240000元;2.要求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李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向李某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拒绝给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影响李某再就业,但李某应就其损失举证证明。审理中,李某就无法入职新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单方出具,且工资标准与李某在公司的工资标准相差甚远,其真实性难以核实,因此本院将酌情判决公司赔偿李某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故判决:一、某科技公司赔偿李某损失20000元;二、某科技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证明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不能直接的认为不开具离职证明与李某再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我司已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合法形式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已在被上诉人离职十五日内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已经可以证明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根据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规定,李某离职前需要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已告知,但李某离职前并未做任何工作交接,对我司后期的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并未对开具离职证明设置其他前提或者条件,只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故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公司主张以解除通知替代离职证明及未办理交接就不开具离职证明的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虽存疑未被采纳,但不按时开具离职证明影响的是劳动者的再就业入职的机会,往往造成劳动者潜在的机会损失,考虑到本案中公司在2020年6月解除合同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在劳动者多次主张的情形下均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具有主观故意性,势必对李某的再就业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公司赔偿李某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李某亦未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金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号:(2022)京03民终11079号。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可以获得更多劳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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