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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辞职报告怎么写,试用期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5-06 00:11: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1年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同时也是燕塘镇社区矫正对象莫某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日子。早上,莫某某早早就来到了钟山县司法局燕塘司法所,等待着解除社区矫正。

莫某某,男,1989年8月生,钟山县燕塘镇人。2020年10月8日1时48分许,莫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刑罚。但是在判决生效后,莫某某并未找准自己的身份定位,一直以辞职事由未处理清楚推迟入矫。眼看入矫期限临近,莫某某迟迟未到燕塘司法所报到。燕塘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主动对接司法局机关社矫部门联系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并通过村委会联系莫某某的家属,在多方共同的努力下。2020年12月15日,莫某某在规定期限内顺利按时入矫。

燕塘司法所所长廖思熠联系村委干部、社矫对象家属给莫某某做思想工作

入矫后,莫某某一直心结难以解开,因为辞职后工资的结算以及对找工作的影响,导致莫某某对于社区矫正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的入户走访也较为排斥。对于莫某某的这种情绪,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非常注意方式方法,通过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以及平时的微信电话的沟通引导,帮助莫某某也慢慢找准自己的定位,迅速的融入了社区矫正的生活中,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莫某某慢慢的发生改变,开始积极的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学习了。

莫某某参加公益劳动照片

三个月,转瞬即逝。司法所人员迅速为莫某某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解除社矫后,莫某某感慨到:“我这次真的意识到了危险驾驶罪的严重性,以后一定遵守交通法规”。


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还会给路上的行人和驾驶员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不单单喝醉了不能开车,只要是喝了酒都不能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大家一定要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钟山县司法所

编辑: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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