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员工因旷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公司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同合同,公司给旷工员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要给公司工会发一份《解除理由向工会告知书》,如果本公司工会人员都已离职,可不可以发给集团工会告知该员工解除理由的告知书?
A: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如涉及到单方面解除劳动者时应提前听取工会的意见,如单位未征询工会意见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则会因解除程序违法而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法律并没有规定此情况下通知上级工会出具“替代意见”的问题,但是从实践分析,上级工会的盖章无法代替本企业工会盖章。
第三,上级工会有支持帮助职工组建工会的权利和责任,但这只能是“帮助”而绝不是“包办”、“代替”。
【管理提示】
建议单位在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离职后,尽快请示上级工会进行新任主席的选举,因为企业工会一旦成立,非注销等情况外,工会组织是一直存续的。而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还大多应遵循民主程序履行程序,否则可能会给公司修改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障碍。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