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全校同学服务。
第二条 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同学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
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学校及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学生会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从而努力建立一个思想素质好、与时俱进、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学生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本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校学生会、年级学生会。
第二章 学生会部门的组成
第四条(一)范县一中学生会分为校学生会和年级部学生会两部分。校学生会分为校卫生部、校两操部、校纪律部、校电教部、校生活部、国旗护卫队、校礼仪共 7 个部门,服务于全校。其中校卫生部、校两操部、校纪律部、国旗护卫队、校礼仪归政教处管理;校电教部归技术处管理;校生活部归生活处管理。
(二)年级学生会分为卫生部、两操部、纪律部、生活部、电教部共 5 个部门,服务于年级部。
(三)如校学生会、年级部学生会干部入选人员重复,根据学校大局需要,优先入选校学生会。
第三章 学生会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生会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学生会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会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七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学生会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学校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任职的选拔原则
第九条(一)校学生会成员任命采取公开应聘的办法。首先由本人递交申请书,经校学生会主席团初步审查通过后将初试名单移交政教负责老师,最终经政教负责老师、校学生会主席团复试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二) 优胜劣汰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形成良好退出、补充机制;
(三) 民主公开原则。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透明度。
(四)单一职务竞选原则。即每位竞选者只能参与一个职位的竞选。
(五)由校学生会纪律部对选举票负责记录与核实,接受政教处全程监督。
(六)学生会入选名单进行全校公示,为期 3 天。
第十条 本选拔原则同样适用于校电教部、校生活部、年级部学生会,具体选拔细节分别由技术处、生活处、各级部自行组织。
第五章 干部任免的权限及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生会在政教处、生活处、技术处以及年级部共同管理下工作。政教处对年级部学生会任免进行监督、资格审查(审查依据天天记录单、校园电视台曝光台、政教处年级部违纪通报等为准,累计扣分 35 分及以上不得任职),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年级部选拔以及后续推荐更换本级部学生会成员必须向学校提供具体成员名单,经政教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一)范县一中校学生会职务包括: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其中学生会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部长 3 人、副部长 3 人、干事 24 人,总计33 人。
(二)卫生部设置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干事 12人(每个级部 2 名干事)共计 14 人组成;两操部设置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干事 6 人(每个级部 1 名干事)共计 8 人组成;纪律部设置部长 1 人、副部长 1 人、干事 6 人(每个级部 1 名干事)共计 8 人组成。学生会主席团具有召开会议、调配各部门成员的权限,任用、罢免干部需汇报政教负责老师,经核实无误同意后方可生效。
(三)国旗护卫队、校礼仪视具体情况由政教处决定。
第十三条(一)年级部学生会职务包括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主席、副主席可兼职部长;其中学生会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部长 6 人、副部长6 人、干事 36 人,总计 50 人。可根据需要适当缩减人员编制,但不得增加编制。
(二)卫生部、两操部、纪律部、电教部、生活部(分男、女两个部门)设置部长各 1 人、副部长各 1 人、干事各 6 人,每个部共计 8 人组成;年级部学生会成员不得超过 50 人。可根据需要适当缩减人员编制,但不得增加编制。
(三)年级学生会卫生部、电教部正常参与两操。第十四条 生活部分为宿管部和餐饮部,日常检查宿舍餐厅的卫生、纪律等。宿管部设立部长 1 人,副部长2 人,干事 48 人,总计 51 人,原则上按照每个级部分别选取 8 名男、女生(男、女各 4 人)作为校宿管部干事;餐饮部设立部长 1 人,副部长 2 人,干事 24 人,总计 27 人,人员编制按照每个级部 4 名学生(2 男 2 女)作为餐饮部干事。
第十五条 年级部老师不得无故阻碍校学生会成员进行正常检查量化;校学生会成员无违反《学生会纪律要求》或者自愿辞职,年级部不得无故干涉校学生会成员的任用。
第十六条 校电教部职务设置、部门人数由技术处自行安排。
第六章 干部任用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成员由政教处、主席团(主席团有主席、副主席、部长组成)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由政教处经过相关考察、民主讨论后直接任命,任期均为一年。本学年结束,学生会进行换届时,新一届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由政教处经过相关考察、民主讨论后直接任命,副部长以及新成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年级部学生会成员任用由各年级部自行选拔,最终名单经学校政教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全校老师及同学公示,自觉接受全校老师同学的监督。
第七章 干部调配
第二十条 学生会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主席团书面申请调换职务:
(一)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二)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本部门学生干部之间的关系;
(三)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特殊原因。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学生干部本人向政教负责老师、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学生会主席团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干部工作。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政教负责老师、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如批准调配,应及时上报政教负责教师。学生会主席团在直接调配干部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的意见。正式调配干部工作后,应及时上报政教负责教师。
第八章 干部罢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会主席团应及时上报政教负责老师罢免其所任职位:
(一)多次违反《学生会纪律要求》、或违反《学生管理手册》累计扣分 35 分及以上;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学校及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四) 应当进行干部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干部罢免的程序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积极履行监督各部门的职权。一旦发现个别干部有上述行为发生,应及时地向政教负责老师、学生会主席团汇报,随及展开相应的调查,并最终提交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
(二) 学生会主席团在接到汇报后,应主动与该干部进行组织谈话,进一步确定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立即罢免其所任职位。
(四) 该罢免生效后,学生会主席团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五) 因以上情形被罢免者不得再录用。
第九章 干部辞职
第二十四条 在职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政教负责申请辞职,经常委会批准后即可离职:
(一)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