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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4 14:51: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不出具或胡乱出具劳动者离职证明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分析。

【案例1】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022年9月29日,邱女士向公司递交了将在30日后离职的书面辞呈。当她如期离职时,公司不管她如何提要求,坚持不为她出具离职证明。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是否违法?

【点评】

公司的做法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些规定表明,依程序离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面对邱女士依法离职时提出的要求,公司不说明原因、坚持不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2】

离职证明内容应客观且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11月12日,康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见其执意离职,公司出于报复的目的,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加上了“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被劝退”的内容。康女士认为,这些内容与事实不符,但不知道能否要求公司删除?

【点评】

康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删除证明书的不当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法律有具体的要求,虽然其中没有禁止记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将其记载到证明上并无不当,但这样做必须以不违背客观事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前提,公司将根本与事实不符的“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规章制度被劝退”写入为康女士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然不当。

【案例3】

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刘女士从公司离职后,公司一直没有给她开具离职证明,由此也导致新有用人单位虽有意录用她,却因为她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没有录用。刘女士能要求公司赔偿其由于无法上班而导致的工资损失吗?

【点评】

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离职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劳动者的工资损失,无疑属于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之列。值得一提的是,劳动者在进行此类维权时,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大小、该损失与原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新单位录用通知、曾索要离职证明、因缺少离职证明导致再就业失败等。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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