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经常以不开具离职证明或者在离职证明上标注对劳动者不利的事由为博弈的筹码,事实上这是一个“坑”,搞不好大家两败俱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通过以上法条可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再次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为开具离职证明设定任何附加条件,而且离职证明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明,至于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都无在离职证明中注明的必要。
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不给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正常入职下一家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可以向拒不开具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的,因此本人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还是劳动者的代理人,都力劝双方不要在离职证明上做过多的纠缠,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决心离开用人单位了,就应当及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以免影响劳动者的下一次就业,讲真,现在大城市的年轻人都很不容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学会换位思考,否则双方的矛盾将会更加尖锐,以后到了仲裁委或者法院,双方调解、和解的空间也被压缩了,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说,因为不能得到离职证明而丧失的就业机会价值很难量化。
在本人的执业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有的劳动者着急入职下一家单位,于是想搞一个“假证明”应急,在此本律师是极力反对的,因为使用“假证明”本身是违法的,严重者构成犯罪;有的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后,深深地感觉这是一件好事,想通过主张损失赔偿“报复”原单位,本律师也提醒劳动者,司法机关对于主张损失赔偿的证据审查还是非常严格的,届时要听从专业律师的意见再作出是否维权的选择。
总之,出现劳动纠纷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是避免矛盾纠纷的复杂化、扩大化,不要再在“离职证明”问题上形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