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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辞职报告怎样写,拖欠工资可以不打辞职报告吗

时间:2023-04-30 13:10: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何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所述因被告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键词

民事 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款

基本案情

何某曾于单位从事营销工作,后以公司拖欠三个月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三个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单位支付三个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总计141771.96元

单位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单位不承担三个月工资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诉讼费由何某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单位从事营销工作4年零3个月,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上诉单位拖欠了何某3个月工资,何某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支付三个月工资以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总计141771.96元,对于上诉驳回仲裁判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何某从事工作性质、工作期限、月工资额、保险扣款月工资数额,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仲裁裁决书后,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所述处理期间被告工资为5000元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否收到通知及被告是否同意该决定,不予支持;原告工资数额应以20000元确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故原告应及时支付拖欠被告的三个月工资。

关于原告所述因被告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原告对此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应按规定给付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被告从事工作的期限不满4年6个月, 按4.5个月工资确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不仅涉及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也涉及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应给付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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