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并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近年来,女性在职场上遭遇性别歧视的现象屡禁不止,行业招聘规范化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重要议题。
热点关注:怀孕8月被迫离职,努力升职被迫退休?
这些天,关于女性职场权益受侵害的新闻热点接连曝出。
来自南京的李女士于17年前入职公司,通过自己的努力一路升职到主管。而就在2019年,公司竟以其年满50岁为由要求李女士退休,并注销了她的工作账号,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到了人社局,又被以其未达退休年龄,不予批准退休。
随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认为,李女士从事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判决单位赔偿李女士46万余元,后单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而另一边,任职于长沙某医疗美容机构的范女士称,因自己怀孕一事遭上司辱骂,并逼迫其主动辞职,甚至在产假当天将其踢出群聊,还以“泄漏公司机密”为由通报批评。公司负责人对此却表示,“双方沟通存在误会”。
女性在职场上遭受不公待遇,该如何维权?
怀孕就被辞退,公司这种做法真的合理吗?
今日,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探析。
法律焦点:女性职场权益频受侵害,该如何维权?
1. 在第一个事件中,李女士被原单位以年龄为由被迫退休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本案中,李女士任职主管,属于女干部,因此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
2. 在第二个事件中,范女士因怀孕被公司逼迫离职,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产假期间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除外。
如果职工认为企业解除劳动违法可以跟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那就得看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否存在欺骗或者胁迫,如果说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双方签订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属于企业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结语
如今,尽管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较于过去已有所提升,但性别歧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几乎每个年龄段的女性,都会遇到多多少少的问题,例如招聘时的性别歧视、怀孕后的工作歧视、晋升中的能力歧视等,更有甚者还遭受来自上司的性骚扰或性侵害等不法行为。
东道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女性在职场中一旦遭遇权益侵害,应当及时保留相关维权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妇联及工会等组织反映诉求,同时拨打维权热线进行投诉。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