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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辞职报告申请书]财务出纳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26 14:30: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出生于1976年的“出纳大姐”吴某

为人所知的爱好就是“打麻将”

但是身边的朋友、同事不知道

她还有一个更为专注的嗜好:

买彩票

一张小小的彩票

究竟会有多大的魔力呢?

它,竟然令这位出纳大姐

挖出了个520余万元的“大窟窿”

经审理查明

1 2011年7月

被告人吴某与某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后担任出纳、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

2 2015年3月

吴某开始担任收款员,负责收取公司销售的猪肉款。同年,企业为保障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办理了两个设有不同密码的uk盾,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3 2017年8月

企业原出纳离职,吴某担任出纳兼任收款员,同时接手保管了两个uk盾;

4 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

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企业银行账户内的公款转账至她个人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挪用所收的企业销售款,用于购买彩票,挥霍一空,经司法会计鉴定,在案发时,吴某未归还的公款数额超过520万元,为5256391.95元;

5 2019年7月7日

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崇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及其亲属已向崇义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16783.29元。

昨天(2019年10月25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县纪委、县国有企业代表、县非公经济人士代表以及部分群众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小出纳”酿成“大贪腐”

这个案件不仅警示了广大企业要加强监管

而且为每一位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

拒绝贪念 珍爱自由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编辑:黄通轩;责编:汤云柯;总监制:钟定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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