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上看到有朋友讨论:非国家教师在乡村公办学校教书28年,主动离职可以有所补偿吗?
因为我就认识一位这样的教师,在乡村教书30年,人已经五十多岁了,因为没名没分,去年从学校离开了。我们经常联系,他是一位品德高尚的人,我非常尊重他,也很同情他。
所以,看到这样的讨论,我就认真的阅读了大家的看法:
一位朋友说:当下的代课教师也是农村小学教育一支重要力量,可是有的地方代课教师连当地最低的平均工资也没有拿到,也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更没有评优选先、晋级、进修学习的资格。只能一边教学,一边等待遥遥无期的“代转公”机会。
这位朋友说:主动离职, 即使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是个人主观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学校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应该是自动放弃。按身边的例子及参照《劳动合同法》有章条款,是不能得到所谓的经济赔偿金的。既然已经坚持了28年,也可能过五跨六的年龄了。离职后又能从事什么工作呢?还是为心中的梦想留下来吧!
另外一位朋友却说: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就应该享受养老等,去咨询一下律师。我单位有一门卫,工作十年,也没有合同,突然离世,按照劳动法享受在职人员丧葬费,家属享受国家补助。你28年教龄,应该享受补偿。
笔者非常赞成第二位朋友的观点,这位离开的教师,教书这么多年,已经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现在的劳动法,应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部门应该为其补齐工作时间所有养老保险。当然,因为现在劳动法律在各地执行的并不到位,各地的规定多不相同。
我们所在县,前两年对曾经在乡村学校任教过的代课教师进行统计,所有有任课经历,而后来没有享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养老政策的人,按每代课一年,现在每一个月补助十元钱的政策,给那些些曾经教过书的人发放养老补助。
笔者的一位亲戚,曾经在村头的学校教学十年,现在是一介农夫,上次教育部门统计之后,现在每月给他发100块钱。钱虽不多,也算对他们曾对乡村教育做出的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补偿。
因而,笔者认为,这位在乡村公办学校教书28年的教师,即使不是公办教师,他也应该享受相应的补偿。毕竟人生没有太多的28年,毕竟他为乡村教育做出长期的贡献,毕竟有劳动法支持他应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