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先生是元梦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托办理宽带业务,由此获赠一部合约机及优惠套餐。于先生未向公司报告获赠合约机,使用了该手机及套餐。于先生离职后,公司发现合约机一事,要求赔偿。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离职后使用公司获赠合约机
2019年5月,于先生受公司委托办理联通宽带业务,由此获赠一部合约手机及其优惠使用套餐。于先生并未告知公司,而是自己使用该手机及优惠套餐,此后按时支付套餐使用费。
2019年9月,于先生从元梦公司离职。2020年6月,元梦公司不再使用联通宽带,合约机月租费由优惠价8元恢复为原价398元。
2020年8月,元梦公司向于先生询问合约机一事,于先生承认并于9月将手机和电话卡寄回元梦公司。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后未达成一致,元梦公司诉至法院。
元梦公司诉称,公司办理宽带业务获赠的合约机及优惠套餐属于公司财产。于先生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且在离职时仍未将手机归还,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于先生赔偿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的手机套餐使用费4290元和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的手机折旧费1336元。
于先生辩称,元梦公司在宽带合约未到期时单方面强制退出,造成手机月租费恢复至原价398元,与自己无关。并且,其在使用合约机期间持续支付手机月租费,公司未曾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公司要求其赔偿是无稽之谈。
法院:员工无权将公司手机据为己用
办理业务获赠的合约机,是否属于公司财物?使用是否需经公司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通公司因元梦公司办理了宽带业务而赠送其合约机和享有优惠套餐的手机卡,元梦公司拥有手机和手机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于先生作为元梦公司员工和宽带业务的经办人,无权将属于公司的手机据为己用,也无权享受联通给予元梦公司的优惠套餐。其擅自将手机留为己用、享受优惠套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司财物,侵犯了元梦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于先生不能认为自己支付了全部月租费,元梦公司就未受到任何损失。应支付元梦公司手机折旧费和套餐使用费。
由于元梦公司在2020年6月取消宽带业务,套餐不再享受优惠,于先生在此后以398元原价支付套餐使用费,该部分套餐费不属于公司损失。
法院根据宽带业务办理情况、于先生使用该手机及手机套餐的时间、为手机卡充值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于先生返还公司手机套餐使用费1200元以及手机使用期间产生的折旧费1246元。
日常工作中,对于公司财产和员工个人财物应建立明确的区分,员工为公司办理业务获赠礼品属于公司财产,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使用。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