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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理辞职报告格式、商场导购员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23 15:38: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伍超婵


陈梦德入职梧州某商场时,与商场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工作不到一年,他以患病为由申请辞职,与商场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商场发现陈梦德入职与其经营同类业务的另一家商场,遂要求陈梦德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1.6万元。

入职商场管理层,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016年12月14日,陈梦德与梧州某大型商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双方实行劳动合同与阶段岗位聘用制,岗位任职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自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与商场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品牌公司)或自营与商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地域为全国,在竞业限制期间,商场给予陈梦德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1万元/月,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合同还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使陈梦德与商场劳动关系灭失,陈梦德仍受此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但以下情形可免除约束:合同期间陈梦德工作岗位如不再涉及商业秘密,商场在陈梦德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时书面告知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在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个月后,陈梦德仍未收到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视为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在陈梦德竞业限制期内,商场以书面形式告知陈梦德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如陈梦德出现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商场将停止向陈梦德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陈梦德还应向商场支付违约金36万元。

同日,陈梦德与商场签订变更协议: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标准原为1万元/月,变更为6000元/月;竞业违约金原为36万元,变更为21.6万元。

2017年1月1日,陈梦德与商场签订岗位任职协议,约定陈梦德担任商场梧州店执行总经理。

2017年9月20日,陈梦德以身体出现状况为由,向商场提出辞职。

2017年10月18日,陈梦德与商场办理交接手续,将商场椭圆章、商场人力资源部椭圆章等印章移交给另一主管接管。

两天后,商场向陈梦德出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及关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陈梦德解除劳动合同,并确定陈梦德的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10月20日,要求陈梦德于2017年11月4日前办理离职手续。该决定和通知上加盖了商场人力资源部的印章。

转任同类公司高管,仲裁裁决需付违约金

2017年11月,陈梦德到另一大型商场在贵港设立的分公司工作,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商场获知此事后,2018年6月8日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梦德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1.6万元。

在仲裁过程中,陈梦德向仲裁庭提供一份加盖了商场人力资源部印章的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陈梦德同志,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10月20日终结。因你在商场任职期间涉及商业秘密,商场与你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相关条款。经研究,商场决定解除对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离职后你不需要继续履行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商场也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商场申请对陈梦德提供的2017年10月20日关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以及关于与陈梦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为: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所盖印章印文与商场人力资源印章样本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打印及手书写字迹形成在先,印章印文盖印在后。

2018年10月1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陈梦德支付给商场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1.6万元和司法鉴定费用6000元。

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梦德不服仲裁裁决,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不需要向商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1.6万元和司法鉴定费用6000元。

陈梦德称,商场已向他出具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约定解除竞业限制,该通知书合法有效,商场应当依法履行。

商场辩称,陈梦德与商场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情形及违约金标准,陈梦德工作至2017年9月20日,他虚构身体原因需要住院提出辞职,实际上是想到与商场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商场工作,又不想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陈梦德在离职前利用掌管人力资源部印章的职务便利,事先伪造了关于与陈梦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关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及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并私自加盖商场人力资源部印章,规避其违约责任。陈梦德离职后,商场根据约定每月向他支付竞业补偿金,但他故意将其银行卡注销。商场通过快递通知他提供其他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竞业补偿金,他不愿提供。陈梦德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商场支付违约金21.6万元。

法院认定竞业限制已解除,商场一审败诉

经审理,长洲区法院认为,商场主张陈梦德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上加盖商场人力资源部公章、该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不是商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梦德虽然曾是商场的执行总经理并掌管商场的公章,但他在2017年10月18日已将该公章移交给商场,2017年10月20日商场才向陈梦德出具关于与陈梦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关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以及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且经鉴定,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是打印及手书写字迹形成在先、印章印文盖印在后,陈梦德在移交公章前不可能预知商场出具通知书的时间,故通知书出具的时间应当与落款日期一致。因此,法院认定陈梦德没有利用职权在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上加盖商场人力资源部公章,商场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梦德通过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该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为商场向陈梦德出具,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商场向陈梦德出具终止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后,陈梦德已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梦德不需向商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1.6万元和鉴定费用6000元。

商场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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