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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收邮寄辞职报告」怎么证明自己邮寄了被迫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23 14:18: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王某因在公司工作很不顺心,决定辞职。而公司因人手紧张,拒绝接受他提交的辞呈。

有人提醒王某,如果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他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辞呈,有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在公司拒收的情况下,王某该如何提交辞呈?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可现实中,像本案中公司一样,一些用人单位为阻止员工辞职,往往会拒绝收取辞呈,导致员工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没有对应的证据证明主张,一旦引发争议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那么,当用人单位拒收辞呈时,员工究竟该怎么办呢?

员工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办法之一来解决:邀请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书面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辞呈留在用人单位;把辞呈直接留在用人单位,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邮寄送达辞呈,用人单位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软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工具作为送达媒介。(来源:中国就业网 作者:廖春梅)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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