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职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而不是赔偿。
根据我们的工伤保险条例,这部分补助叫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工伤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一种补助。
可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有各省市自行确定,有的省市只有两个月社会平均工资。山东省的比较高,是八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其实大家还要注意,我们除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外,还有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个标准也是各省市确定的,山东省是四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不过负担的主体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我们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时候,工伤保险基金还会给大家发放七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是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标准。
但是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国家这么设计的规定实际上是考虑到我们工伤职工要在企业继续工作,保证他们离职时的补偿待遇水平不变。
其实一般我们的工伤职工不建议主动离职,因为企业如果解除工伤职工,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的赔偿金。而且离职时间越晚,我们的工资水平越高,拿到手的补偿就越高。
尤其是我们的一批体力劳动者到达四十岁以后再就业十分困难,如果我们有一批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既能够对企业产生束缚,又能够缓解我们离职后的生活压力。
所以离职一定要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