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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上交后流程——辞职报告上交后领导不批…

时间:2023-04-21 12:33: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聘用关系解除后,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被告祁某系原告H大学的教师。2015年8月7日,原告H大学(丙方)与被告祁某(甲方)、南开大学(乙方)签订了一份《定向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据甲方申请和乙方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甲方为定向研究生。二、定向研究生学制三年,学习时间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三、定向研究生培养按乙方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学习结束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并授予学位。甲方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六、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回定向单位”。同日,原告H大学(甲方)与H大学(乙方)、被告祁某(丙方)签订了一份《H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约定:“乙方教师祁某(丙方)申请到南开大学在职攻读定向培养博士学位,根据甲方相关政策规定,甲方同意丙方的申请,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培训进修期限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二、权利与义务……丙方硕士服务达到5年考取博士,博士毕业后服务期为8年;丙方硕士服务未满5年考取博士,博士毕业后服务期按硕士服务期所剩余年限与博士服务期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自丙方博士毕业后到甲方工作之日算起。三、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丙方毕业后如不返校工作,应全额退还读博期间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工资、绩效、其他费用、借款学费和乙方支付的车票费、住宿费。如不能按约定期限退还,从担保人工资中予以抵扣,每月扣除工资和绩效总额的40%,抵扣完为止”。2019年,被告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原、被告的人事聘用关系,将被告祁某的人事档案转至新的接收单位山东某大学。2019年4月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的人事聘用关系,原告H大学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等相关人事手续。2019年3月起,原告H大学以被告祁某未报到为由停发其工资。庭审过程中,原告H大学承认被告祁某已向原告H大学提出辞职申请或工作调动的申请,但原告H大学不同意被告祁某的申请,要求被告祁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原告H大学系事业单位法人,被告祁某系原告H大学编制内人员,双方形成人事聘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现被告祁某已向原告H大学提出辞职或工作调动的申请,虽然双方在《H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被告祁某在南开大学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原告H大学处工作八年,但协议书又在第三条约定,被告祁某毕业后如不返校工作,应全额退还读博期间原告H大学支付给被告祁某的工资、绩效、其他费用、借款学费和H大学支付的车票费、住宿费。从《H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的约定可以看出,原、被双方在约定服务期限为8年的同时,还约定被告祁某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H大学就同意被告祁某违约不去原告H大学处工作。现被告祁某表明其不愿继续履行协议回到原告H大学处工作且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原告H大学理应在被告祁某承担违约责任后,解除与被告祁某的人事聘用关系,并为其办理相关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告H大学要求被告祁某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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