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如何主张业绩提成
员工离职后提成不能得到给付的问题,一直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相对比较头疼的事情,我们都知道,对于诉讼,证据为王,而员工离职后,对于员工付出的工作内容,员工虽然不能提供劳动成果的原件(一般达成交易的方式是与客户签订合同),但是员工一方还是可以拿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照片以及几乎与客户达成交易的整个谈判过程的邮件、微信记录,但是工作做了,活儿干了,提成或者佣金就可以拿到了吗?
非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提成制度及提成制度的具体内容,准备诸多的“劳动成果和劳动过程”也是无济于事的,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照样不会支持劳动者,因为公司往往不会直接在提成制度上加盖公章或者使员工拿到加盖公章的提成制度文本,而公司最常见的不支付提成的说辞是:“员工做这些工作是固定工资范围内的本份,公司根本不存在提成制度。”
员工向公司索要提成一般为几个原因,第一种情况是金额比较大,对于金额的绝对大小实际上不存在统一标准,对不同个体而言都不相同,整体现象是比本人的固定薪水要高得多,员工干这份工作的原因也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聪明智慧多劳多得;第二种情况是员工离职时与公司在其它方面产生了不愉快,本来可以双方相安无事、一别两宽的离职,却因为交谈的语气难听、脸色难看而到了仲裁机构,甚至诉争到法院一审、二审,当然,你不跟我好好谈,我就让你付出经济代价也是离职员工常见的逻辑。第三种情况,为了鼓励员工卖力成交,老板对员工承诺一个提成比例,而随着员工业绩的提升,员工每月的提成可以拿到大几万十几万,此时,有些老板开始心理产生变化,会开始降低提成比例,甚至降低员工已经做出的业绩的提成比例,员工心理上必然也会有看法。当然,有时这几个原因是同时并存的,也不排除还有其它原因。
分享本人承办的一个案件:张某就职于北京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职位为该公司租赁部经理,入职时该租赁部尚未组建,张某入职后开始成立租赁部门,招收租赁销售人员,与公司其它部门经理共同制订租赁部规章制度及提成制度,经过约半年的努力,租赁部门相对完善,也开始有了业绩,张某自身的业务能力较强,加之作为租赁部经理的组员业绩抽成,张某干得风声水起,有一天张某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接收了某装修公司负责人的一坛酒,介绍其租户找该装修公司对租户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并以此为由不予发放提成。张某自然一脸委屈和气愤,在长达半年的租赁部筹建过程中仅有固定工资,刚能体现自己能力取得不错的提成收入,这些提成还尚未发放,就被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发放提成,张某对此很是窝心不痛快。
对于公司所称的违反公司制度收受礼品,跳出这一争论看,无论员工是否违反公司制度,都不应该成为公司不予发放已做业绩提成的理由,而公司更是坚称公司没有提成制度,员工对提成制度的存在再清楚不过,所以证实提成制度的存在就成了案件重点。
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对张某与其客户的沟通过程,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来往记录及签订的合同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此些证据的证据效力进行了分析,却苦于没有证明提成制度的存在及提成制度的具体内容,使案件陷入了僵局,眼看着当事人提供的一份没有公司盖章的提成制度犯愁。
有时候案件的突破就在细枝末节中,在翻看案卷四五遍以后,发现公司一方为证明员工收受礼物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公司的Oa系统内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文书,其中的一项显示不完整的制度名称经当事人辩认很像是提成制度,在当事人配合下,按照公证文书上的网址和密码,我们打开了该公证文书上的地址,但是在租赁部门的规章制度下并未找到公司提成制度,在坚信自身判断的情况下,我们几乎将所有公司的规章制度翻看一遍,最终在其它部门的规章制度内找到了提成制度,心情自然大喜,案件走向开始向我方有利倾斜。在我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的“调解”也开始变得顺利,最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公司的经济效益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源泉,遇到有能力的员工,在员工没有原则性错误的情况下,老板千万不要动省点提成的脑筋,那样往往是很不划算的。提升员工积极性,使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是上上策。
张阿巾律师原创于2019年7月25日
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