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止有眼前的加班,还有诗和远方。岁末年初向来是离职的高发期,追寻诗和远方本没有错,但今天,小贤告诉你,辞职需谨慎,切忌一时冲动!
案 情 回 顾
2014年,小张入职某家具公司,担任生产巡检工作。由于工作勤勤恳恳,逐渐被提拔为组长,收入也是稳中有升。但是小张脾气比较火爆,上班期间多次和同事吵架。
2020年1月,小张和一位同事再次发生冲突。双方毫不相让,还差点动起手来。一怒之下,小张找到他的直属领导王经理愤然提出辞职,并于当日交了一份书面辞职信。
过了一个星期,小张渐渐冷静下来。一想到年关将近,要找新的工作也需要时间准备,小张开始后悔自己的辞职行为。忐忑之下,他再次找到王经理请求撤回申请。王经理表示会向领导反映,让他等候回复。
2020年的春节假期格外漫长。因为疫情,公司推迟到2月25日复工。没想到刚一上班,小张便接到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本来决定重振旗鼓,努力工作的,这下连职位都不保了!小张内心无法接受,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已收到其辞职申请,不能撤回。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小张辞职而解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要旨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自用人单位收到辞职通知之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不能产生撤销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01关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即依照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对其倾斜保护所赋予的一项特殊权利。劳动者辞职正是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体现,自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生效。与之相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但该解除权是有条件的,即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方可单方解除,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
02关于对“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理解
由于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无条件单方解除权,劳动者一旦行使会对用人单位产生较大影响。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提前三十日通知”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之后的附随义务。如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03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可以撤回或撤销吗?
撤回针对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撤销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是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撤销,在到达相对人即用人单位之前可以撤回该意思表示,一旦到达相对人,则不可撤销,该解除行为立即生效。这也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保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结果处在一个安分、不生变故的状态。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视为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04劳动关系结束日期如何确定?
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自到达用人单位即生效,劳动关系解除。由于劳动者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附随义务,故通常劳动者仍需继续工作至该附随义务履行完毕之时,在该时间段劳动关系事实上仍在存续,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至附随义务完成之时。
辞职需谨慎,且行且珍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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