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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劳动合同到期我们怎么办?是续签还是到期终止?签和不签,单位要承担哪些责任?员工享有哪些权利?有没有赔偿?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时签和不签的后果都一样吗?不同的处理不同的结果。我们以真实案例在百家号付费订阅里,为大家持续分享这方面知识和技巧,无论您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订阅了《每天学点劳动维权法律知识》,就能持续获得解决问题的实用方案和维权技巧。
★案件概况★
周某某在2012年7月入职成都某某建筑公司,双方当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
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在2015年7月双方续签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
公司在2020年6月1日向周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其中载明公司经研究决定与周某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周某务必完成相应工作交接手续等。
周某收到通知后于2020年6月24日,向公司提出要求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并向周某出具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告知函》,函中载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7月1日到期,劳动合同关系到期自然终止,于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后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周某某认为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协商不成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我们的疑问★
1、单位与员工第二次固定期限到期后,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这样做是否违法?要不要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单位是否有权不续签?不续签要承担哪些责任?
★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2020年年终奖20000元、重新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对周某要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没有支持,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的“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20000元”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其他项,改判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65808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川01民终1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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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位与员工第二次固定期限到期后,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续签,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这样做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单位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
第二,单位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要不要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
那么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规定单位终止合同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就像前述案例中,周某入职建筑公司期间,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筑公司在双方第二次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1日届满前的6月1日,向周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则于2020年6月24日请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又于2020年7月15日向周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载明了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1日到期后自然终止等内容。
法院认为公司在双方第二次劳动合同届满后,决定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关系,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属违法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确认公司应当支付周某经济赔偿金为165808元(10363元/月×8个月×2)。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当我们遇到自己的譬如未缴社保、拖欠工资、拒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证据材料,选择合适的维权方法,能更有效更经济地实现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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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