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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辞职报告怎么写〕递交了辞职报告后不去上班算旷工吗

时间:2023-04-18 23:37: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法律并不是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很多案件是用人单位自己作出来的,不知道这些单位的管理人员是什么神奇的脑回路。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第一天实施,这样操作,情有可原,但《劳动合同法》实施都十几年了。

如果说,这个公司第一天开张,没有用人经验,情有可原,但员工入职都十几年了。

只能说一句:无知者无畏!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辽02民终9055号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10日,于某到某公司从事厂区车间内组装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

2021年7月22日、23日、24日(周六),于某未上班。

2021年7月29日,公司以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制作的《勤务管理规定》,其中第5条,休假,第5.5.5载明: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3天)、连续两个月旷工4天、三个月以上旷工5天的,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120000元。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以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就于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所依据的《勤务管理规定》的制定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规定的制定已经合法的民主程序并予以公示,庭审中公司提供班组5S活动记录表用来证明已经对于某进行了勤务管理的培训,但该证据载明的活动主题内容及培训小结内容并不一致,仅从该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该规定已经于某知晓。

另,关于于某是否确实存在当月累计旷工3天情形。于某于2021年7月22日、23日、24日(周六)未上班。根据原、于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根据公司的证人李某(于某班组组长)陈述:加班厂内会有审批手续,劳动者上白班或夜班会提前一天或当天通知。于某称这三天未上班是没有接到公司上班的通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7月24日即周六上班的事实于某已知晓或已通知,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于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公司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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