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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其他单位护理辞职报告’考取其他单位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18 16:09: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高某加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治疗期间公司承诺配合办理工伤认定,然而当她身体好转返岗后却等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面对如此不公,高某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历经多重波折,最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了诉求。

工伤医疗期被“离职”

2016年9月21日,高某入职北京某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后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升职加薪。2018年6月23日,加班结束的高某在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逆行的摩托车撞飞,头部着地,昏迷不醒,被送入医院紧急治疗。次日,高某苏醒后将自身情况告知公司并申请了病假。治疗期间,高某主动与公司商议工伤认定事宜,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公司承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告知高某正在办理,让她安心治疗休养。

2018年8月20日,身体有所恢复的高某返回工作岗位,并等待工伤认定结果。9月18日,正在工作的高某突然接到了公司领导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要求其签字。高某尚在康复治疗中,伤残情况也不明确,未同意签署协议。次日,高某再次拒绝了公司让其签字的要求,后公司收回了高某的门禁卡,封停了她在公司内的邮箱和账号,并于9月20日给她邮寄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法律途径寻帮助

为规避法律责任,公司欺瞒高某,拖延间,一直未申请工伤认定,导致高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无奈,高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2019年4月29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高某属于工伤十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撤销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确认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2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四项诉求。

公司辩称,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是到期合法终止,并非解除。高某于2018年8月20日结束病假重返工作岗位,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0日到期,高某已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有权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终止合同。

2019年9月25日,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以合同期满与高某即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实体违法行为。仲裁委裁决撤销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质证审理,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判决,撤销公司作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确认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4月29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期间未发工资6.7余万元。

案件重审诉求达成


为进一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某提出上诉。漫长的维权之路让高某负债累累,她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援中心依法快速受理,并指派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的李宝剑律师具体办理案件。接案后,李律师当晚就联系高某对其进行了专业的法律指导,认真研究相关卷宗材料,全力准备应诉,争取帮助高某实现利益最大化。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重审中,高某提交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确认申请结论,高某目前已达工伤六级。后公司不服鉴定结果请求再次鉴定,仍确定为工伤六级。2022年8月30日,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最终判决:撤销公司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定2016年9月21日至2022年8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高某2018年9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的工资40余万元。近四年的维权之路,最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敲黑板啦~

●关于工伤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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