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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打了又继续工作’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简单?

时间:2023-04-18 06:23: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在原单位原岗位工作,会怎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11年,李女士48岁,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待某大型项目结束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再终止。2018年,李女士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该大型项目尚未结束,李女士和该公司都没有提出离职一事,李女士仍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着。2021年,因公司效益不佳,屡屡拖欠工资,积少成多,已经拖欠了李女士数十万工资,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但此时李女士不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务提供者,她的薪资待遇会因此产生变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可见,尽管在李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她和公司都没有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进行“人工”调整,但事实上,在李女士过55岁周岁生日的次日,她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转变为劳务关系。

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2021年,李女士向公司发送《辞职信》,解除的是和公司的劳务关系。

劳务报酬应当与提供劳务性质、内容以及工作量相匹配。尽管李女士主张,退休后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应按照原薪资标准支付补齐自己的工资,但因项目进入收尾期,工作量明显减少,法院酌定用人单位支付李女士原工资的60%左右。

可见,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无法主张各类赔偿金、补偿金,也无法享受带薪年假,基本上只能主张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差额部分!但是,退休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并不吃亏!毕竟,在取得劳务报酬的同时,还有养老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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