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或协议)是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也可以作为维护合同主体权益的凭证。由此,其重要性可见一斑。有些暑期工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才会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而吃了亏。
小林19岁时,经朋友介绍,利用暑假时间在一家健身房兼职做前台。报酬按照“基础薪资+提成”的方式结算,其中基础薪资是固定的,每月1500元;提成则是通过向健身房介绍客户的方式结算,每次的提成数额是该客户办理健身卡的充值数额的20%。提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天结算,基础工资则是等到次月发放至银行卡。
小林工作了一个月后,看到健身房生意不景气,便萌生了离职的想法。老板原本试图以小林的业绩没达到试用标准为由,不支付其基础工资,结果小林在公司微信大群公开谴责并声讨公司。为防事情闹大,老板只好妥协,同意了他的离职请求,并且口头承诺会将本月的基础工资折算后给他,金额在1300元左右。但老板也表示,由于小林没做满一个月,所以基础工资得再压一个月。小林不想再费心力争辩,也就同意了,自此没再去过健身房上班。
直到两个多月后,到了约定发工资的时间,小林的银行卡余额却没有变化,他这才发现老板食言了。此时他想去找老板说个明白,却发现原本的健身房早已人去楼空。原来,健身房的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老板跟另一个合伙人又闹了矛盾,早就在一个月前便携家眷“跑路”了。
就这样,自己辛苦工作了快一个月,到最后不仅一分钱也没拿到,还连个说法都没有。一同在健身房工作过的朋友也没有拿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他还曾向有关部门提起过投诉,但最终也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
律师分析
案例中,小林提供了劳务,但是健身房老板在口头承诺过后却未支付报酬,其实涉及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例中的暑期工小林若想讨回工资,可以向法院起诉。
沈毅能分析指出,暑期工以大学生居多,这类群体涉世未深,缺少社会经验,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暑期工持续时间短,报酬不高,常会导致其维权的热情不大。并且,维权的流程较长,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常会导致暑期工维权难的问题。
实际上,针对暑期工在实际过程中常遇到的困难,诸如“试用期”未满、公司承诺的报酬不给等,这些都只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报酬的借口。但凡涉及在劳务关系中欠钱等法律规定,实际都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