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近期有一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在接到他的离职申请后,与部门领导沟通了一下,觉得他没有特别重要的工作需要交接,只需简单的办理一个离职手续就可以走了,所以人力资源部门就与其协商,问他是否愿意当天办理离职手续后,办理后就不用来上班了。但该员工声称他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的,所以一定要待满30天才离开。
我们很清楚他想混这30天的工资,请问面对这种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后即可离职。那么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后,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待满30天吗?针对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这个30天是个缓冲期,方便用人单位招聘补充人员,以及办理员工工作交接及后续手续。30天是个时间规定点,并不意味着员工一定要待满30天才可离职。
一、面对坚持要待满30天的员工,用人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其提前离开。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一般来说,面对此类员工,如果用人单位经过充分考虑认为其留在公司弊大于利,那么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主动出击,摆出证据在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根据规定,员工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离职通知,告知单位自己要辞职,已经是法律对员工离职的最低要求。也会有不少员工希望提出离职后可立马办理离职手续,不愿再工作30天。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这么做:
1、如果员工希望提前走,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觉得员工没有必要待满30天,则可答应员工的要求,并约定好具体的离职时间。办好相应的离职手续
2、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员工有必要待满30天,则用人单位应明确拒绝员工提前离开的申请。并确定离 职交接等手续的办理时间
3、员工如果强行离职,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该注意的是:员工在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并工作满30天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离职流程审批同意、进行工作交接、开具离职证明,在办理好离职手续后结清员工薪酬,此过程不得故意拖拉,否则有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员工离职通知期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