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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怎么写辞职报告——法人变更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4-17 12:34:4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权利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如果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继续在公司工作,或者已经离职,而公司却迟迟不肯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此时法定代表人该如何主张权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呢?本文检索了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刘某某与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0)黑0184民初4088号】

审判观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要与其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原法定代表人已离职与其原本所代表的法人无任何实质性关联,因此公司有义务依照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变更公司登记。

本院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其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本案中在原告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从被告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离职后,其与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之间已经没有实际关联性。作为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的总公司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有义务作出公司决议确定五常分公司新的负责人,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分公司变更登记。本案中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作为分公司无权利变更其公司负责人,而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又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原告作为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的原负责人,请求被告变更公司登记的请求符合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刘某某作为黑龙江东方天菊食品有限公司五常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案例2.荣剑与山东省宏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1民终2662号】

审判观点:法人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变更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无法拿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仅以法定代表人从单位离职,与其原本所代表的法人无任何实质性关联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公司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宏业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荣剑作为法定代表人系由宏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产生,现荣剑要求涤除其作为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并变更登记,但并未提交宏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或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荣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至于荣剑是否系因《承包经营协议书》而成为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是否参与宏业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均与本案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荣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3.朱建新与沈阳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18)辽0112民初9095号】

审判观点:企业登记信息应当与实际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属于企业登记的主要信息,公司应当在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企业登记信息应当与实际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属于企业登记的主要信息,原告朱建新已经被免去沈阳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所长的职务,沈阳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现沈阳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导致原告朱建新被采取限制措施,侵害了原告朱建新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沈阳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企业任免内部人员职务系属企业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请求被告沈阳电力建设总公司履行聘任沈阳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所长暨法定代表人的义务的诉求,应予以驳回。判决如下:被告沈阳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义务。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退休或离职后,公司应当作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理由如下:

首先,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这是立法目的的要求。

之所以有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原因在于公司不是真正的人,需要自然人来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义务。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一般由经理或者董事长担任,其以公司名义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在公司从事经济活动时,需要与法定代表人之间行动一致,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退休或者离职,没有办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必然在对外方面无法与公司行动一致,此时若不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不符合设立法定代表人的立法目的。

其次,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由此可见,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人需要与公司具有一定的联系,且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当法定代表人退休或辞职后,无法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若再让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其次,公司登记事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可见,从《民法典》及《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要求法人登记事项与其实际情况相一致,当法定代表人退休或者离职后,其虽然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实质上与公司已经不存在联系,对内、对外已经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因此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作出变更登记,以使得公司登记信息与实际相符。

最后,特殊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不能成为其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抗辩理由。

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等特殊企业作为公司法人,其法定代表人退休或离职后,依据上述论述可知,公司应当依法作出变更登记。虽然特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任命,但任命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普通公司确定法定代表人同样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离职或退休后,企业就应当第一时间着手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拖延时间,利用特殊企业身份的优势地位来侵害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因此特殊企业,不能以尚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来作为不作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抗辩理由。


孙相奇律师,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股权投资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银行从业13年,擅长民商事合同、公司股权、建设工程、金融票据、执行异议等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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