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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辞职报告七篇

时间:2023-04-17 10:52: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光看标题,可能有人会说“你可别忽悠我们了,劳动法都规定合同期提前30天提离职就可以。劳动者都提出离职了,而且还是到了30天后才走的,法院怎么会判劳动者赔偿公司呢?

关于这个事,我想说学习劳动法是好事,但一定要学精细。关于是不是提了离职30天后就能走,我们先看一个发生在去年的真实案例:

3月初,在大连某企业任职的彭某某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纸质版的辞职申请,随后便正常在岗站完了自己在公司的最后一班岗。但不知为何,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他人与其进行交接。

彭某某想自己提出离职到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月了,公司老不安排人交接也不是事,而且等公司安排交接人了他也可以再回来交接。便在4月23日下班后自行整理好相关物品后便离开了公司,之后也再没有去公司上班。

令彭某某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内容是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要求他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2.9万元经济损失!

随后在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判定彭某某所提的离职是”离职申请”,并在文末注有“请批示”的字样。由此判断彭某某此举具有和公司协商的性质和意义。既然是协商,企业就有拒绝的权力!而彭某某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便不来公司上班,该行为已经构成旷工。在公司出示相关的证据表明了该笔损失和彭某某的旷工有直接关系后,法院最终判罚彭某某赔偿公司损失2.9万元!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一定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七条明明是这样规定的:

怎么还能判彭某某赔偿公司损失呢?其实原因并不复杂,就是上面我说的,对劳动法有了解是好的,但一定要了解细致。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劳动法第三七条上的描述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彭某某提交的离职申请,就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了:

既然是协商,公司就有权拒绝。但通知就不一样了,不存在协商的意味。也就是这两个字的差别,让彭某某的离职情形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也让彭某某从遵守离职流程变成了旷工,并背负了2.9万的罚款!

说到这大家明白了吧,就是在决定离职并打离职报告的时候,一定要用“离职通知”,而不是“离职申请”!差别就在于一个是告知,一个是协商。告知可以满30天后走人,但是协商就要看对方的回复才行。这个,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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