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辞退报告和辞职报告区别,辞职与辞退的补偿区别?

时间:2023-04-16 10:42: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关系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实都是两个主体之间的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关系。想要了解两者存在哪些重要的矛盾,其必须要了解的就是辞职、开除以及劝退三者之间的区别。

那么究竟他们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情形?什么关系?又有何种关联?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者的定义与区别?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其实辞退和开除是一个意思。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通俗说法,具有单方向和强制性。

辞退:

一般是劳动者不符合公司的职场用人要求,或者说没有通过试用期,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你进行辞退。它与辞职明显不同,辞职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的,而辞退和开除是用人单位提出的。

开除:

往往比辞退更严重。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等情况下,公司可以直接开除员工。

劝退:

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俗说法,有协商之意,强制性更弱一些。如果劳动者同意了用人单位的劝退,那么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赔偿?

违法解除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劝退,就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情况: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三者其实存在一点点的差别,整体上除了概念区别之外,还有对于离职之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用人单位需谨慎对待,避免因此而引发的劳动风险。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