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潘某入职一家软件公司在南京的分公司,转正后月薪1.4万多元。不久后,公司委派潘某到杭州出差5个多月,其回南京后不久便辞职了,此后向公司索要出差期间的2万多元加班费遭拒,遂提起诉讼。公司表示,员工加班需提交申请,由公司同意后加班,潘某出差期间没有按流程提交申请。而潘某则表示,部门主管曾答应出差期间加班不用审批,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法院认为,员工出差时间一般较为灵活,不易量化。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潘某在南京工作期间正常打卡的43个小时的加班费4700多元,驳回其要求支付出差期间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来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