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商贸公司,近年因效益下滑,陆续有员工离职。最近一位关键岗位的员工老潘又提出了辞职。其岗位一时半会没人替代,我们希望他再坚持两个月,到我们找到人顶上他的工作。但老潘只同意再做一个月。
此后工作了一周,老潘就在上班时摔了一跤。第二天他就打电话说摔伤了腰部,是工伤,要停工休息。我们在和他电话联系时,明确其提出工伤缺乏依据,并告知其严格按规定递交病历资料原件及请假单。在提交了两次病假单后,老潘与公司人事在电话里因工伤的事又发生了争执,此后就仅通过微信发病假单,未再提供病历资料及请假单原件,也未来上班。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员工提出辞职后企业就管不了吗?
读者 陈女士
陈女士: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但同时劳动者亦应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找到适当人选替代其工作。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过失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三十日内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而旷工系指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老潘在其提出辞职后在工作中摔倒,在提交病假单后休假。无论其是否构成工伤,至少从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来看,其确实需要停止工作养伤。此后,因与公司发生争执,其负气未再递交病假证明的原件,确有不当,应予批评,但其前述伤病情况属实,仅因后续提交的是复印件就否定其休病假的合法性过于严苛。
其实,行使管理权有很多的方式,包括主动上门核实情况,也可至相关医疗部门核实情况,对于严重违纪的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依法处理。像老潘这种情况,你们以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不充分,风险很大。希望你们冷静对待,主动沟通,协商处理好病假及工作移交等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据《劳动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