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原告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被告刘某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季振法律师
一、案情摘要
(一)争议焦点
第一、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某怡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案件回顾
1、刘某怡提出离职后公司拒绝支付其6月份工资。
2011年7月19日,刘某怡入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6日,由于个人原因,刘某怡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并于6月1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该公司发送了工作汇报及暂时离岗的致歉信。之后,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刘某怡擅自离岗为由拒绝支付其6月份工资。
2、刘某怡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12年8月15日,刘某怡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怡 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6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000元。2、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怡2012年6月1日至15日工资2750元。
3、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本案被告,刘某怡找到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所季振法律师代理本案。
二、案件解析
(一)解决方式
季振法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依靠专业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一审获得胜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刘某怡与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
1、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怡调解款三万元。
2、刘某怡与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其他劳动或劳动争议纠纷。
(二)律师观点
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刘某怡于2011年7月19日入职,8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刘某怡利用职务便利将合同的原件拿走,故不能提交劳动合同原件。
对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季振法律师认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来没有与刘某怡签订过劳动合同,其提交的所谓劳动合同复印件系伪造的,该复印件不具备证据效力。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朝阳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书面审查表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也起不到劳动合同的作用。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刘某怡窃取合同原件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恶意中伤,完全是为其逃避相应赔偿责任找借口和说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怡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6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张顺帆
编审定稿: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