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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因怀孕辞职报告——幼儿园老师因怀孕辞职怎么和园长说?

时间:2023-04-13 12:19: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6月14日,四川某装饰设计公司人事部经理邓先生来电咨询称,公司于2021年1月初将董女士招聘进公司,她入职一年后,因个人原因于今年3月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因此公司与董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今年4月9日解除,但在4月22日,董女士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并认为其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其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待遇,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希望能撤回之前的辞职报告。

邓先生问,如遇到员工以怀孕为由反悔辞职的,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针对邓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的王英占律师。王英占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但公司与董女士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9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且董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综上所述,王英占律师认为,公司与董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董女士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董女士不能单方撤回之前的辞职报告, 公司与董女士的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4月9日解除,不因董女士的怀孕而无效。如果公司同意董女士回公司工作,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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