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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谁写人寿保险辞职报告)人寿保险辞职后什么时候退押金!

时间:2023-04-12 17:34: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北京一女子任性换工作,从人保财险公司辞职后,加盟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认为该女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返还14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赔偿违约金28万元。女子称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范围,岗位没有明确约定,新的岗位与原岗位职责内容不同,不构成违约。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女子返还人保财险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7479元、支付违约金28万元。#法律人举案普法#


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业务信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要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8年8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女子牛某某应聘到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工作,初期岗位是信息技术部业务主办,后升为业务主管。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于2012年8月1日生效,于2015年8月1日终止。当天,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甲方)与牛某某(乙方)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乙方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协议约定,乙方承诺,在乙方劳动合同期内和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1.直接或间接为甲方的竞争对手工作或向其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承诺,在乙方竞业限制期间,如乙方遵守本协议,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月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50%。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工资总和。

2015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期限为5年,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8月2日,续订合同2020年8月1日终止。


2019年8月30日,牛某某向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2019年9月23日,双方签订《遵守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依照合同约定,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将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照当事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50%,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你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11671.35元/月……。”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已向牛某某如约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40056.2元。

2020年4月1日,牛某某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其从事业务类岗位工作;《关于牛某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上加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科技中心科技创新部的公章。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认为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2021年7月19日,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牛某某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40056.2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80112.29元。2021年9月13日,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牛某某返还已支付的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479.2元;牛某某向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80112.29元。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40056.2元;牛某某支付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违约金280112.29元。


法院认为,牛某某违反此约定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牛某某已经履行竞业限制期的金额不应予以返还。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数额予以确认。牛某某辩称《遵守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非自愿签署,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对其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牛某某返还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已支付的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479.2元;牛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80112.29元。

牛某某上诉称:牛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入职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任业务主办、任业务主管并不是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的“关键工作岗位”。《竞业限制协议》并未明确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的竞业公司、竞业内容等范围,离职前就该问题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进行过多次沟通,也并未明确提供。人寿财险总公司不具备出单等业务职能,相关职能由分公司承担。

2019年8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书后,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曾多次口头说明,不签订《遵守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且通过部门领导等多次施加压力,并给出了最后签署期限,迫于压力,牛某某于才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上签名。

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辩称,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牛某某入职的是保险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业禁止限制,牛某某入职其他公司时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没有提出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牛某某其后入职同样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牛某某并未对仲裁裁决事项起诉,应视为其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的情况下,其提起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7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牛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人保财险公司和人寿财险公司都是经营财产业务保险的公司, 属于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而牛某某的工作岗位并非普通保险业务员,而是管理岗位,掌握业务数据信息的部门,应该说是能了解公司的一些关键业务和经营信息。当然,牛某某本人对岗位的认识与公司对岗位的定位存在偏差。

牛某某和人保财险北京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辞职时签了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并领取了14万多元的补偿金。牛某某2020年4月加入人寿财险公司明显地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从2019年9月23日到2020年4月1日,牛某某这段时间没有加入保险类公司再就业,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这个时间段的补偿金不需要返还。

28万元的违约金数额不小,这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和。一般劳动合同中不允许约定违约金,但是竞业限制类劳动合同除外。实际上竞业限制就是买断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的时间。对于在一个单位工作多年的人来说,再就业不从事原工作相同或者接近的工作岗位,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尤其是多年工作年龄较大。因此,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时,要关注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补偿金数额,避免因此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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