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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领导不签辞职报告)医院辞职领导不肯签字

时间:2023-04-11 13:59: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职工参加的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该培训专业性较强,对职工从事医疗职业具有必要性,培训合格将提升其专业技能,故应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本案天津某医院虽未实际支出培训费,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推荐员工参加培训,天津某医院将培训机会给予职工,市财政局根据天津某医院推荐的人员,担负了培训经费以及给职工发放生活补贴,均可以视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职工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依约向天津某医院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违约金。

【案情简介】

1、2016年8月2日,何某入职天津某医院处,岗位为医生,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2016年9月21日何某与天津某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经天津某医院同意推荐,何某全脱产参加为期3年的天津市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培训期间天津某医院按正式职工标准支付何某基本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培训合格后何某保证回到天津某医院处工作并且为被其服务期满5年,如何某违约,天津某医院有权要求何某交付违约金每年20000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合同签订后,何某参加了为期3年的脱产培训,培训地点为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取得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天津某医院依约定履行了支付何某培训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义务。市财政局承担了向培训基地支付的培训费用每年3000元;市财政向何某提供每月生活补偿1000元用于住房、交通、学习用品等,培训3期间共计承担培训费用45000元。

3、2021年5月26日,何某向天津某医院提交离职报告,2021年6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何某与天津某医院确认,何某参加培训期间,天津某医院支付何某3年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共计205527.42元;何某参加培训后已履行的服务期为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20个月9天)。

4、2021年8月6日,天津某医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违约金65833.33元及培训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205527.42元。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21]第40656号仲裁裁决何某支付违约金29212.5元,驳回返还工资福利待遇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何某支付违约金29212.5元,驳回返还工资福利待遇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4983号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何某支付违约金29212.5元,驳回返还工资福利待遇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医院如与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可签署服务期协议书,如医师未履行服务期约定,原则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支付金额,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口径,建议可直接事先明确财政局给予的培训经费以及生活补贴为培训费总额。

提示住院医师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医院未签署服务期协议,住院医师有权拒绝事后单位要求补签服务期协议或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当然如果双方协商支付违约金,其金额原则也不得高于医院已支付生活补贴等标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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