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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玩手机辞职报告,因单位原因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4-10 22:16: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红星新闻记者|卢燕飞 实习生|夏雪

编辑|官莉 何先锋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案件引发网友关注。

广东佛山一男子因记账出错、上班玩手机、顶撞上司被三次记大过,随后遭到公司开除。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因伍某某上班期间用手机看娱乐视频就对其记大过,过于严苛,超出合理范畴;而顶撞上司一事,仅有其他员工陈述,这些人员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未能出庭,所以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伍某某154455元。

而同样是上班玩手机,2020年江苏昆山流水线上的工人老王被解雇后,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公司开除老王合理正当。这两个案例之间的区别在哪儿?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进行解读。

案件回顾:

佛山男子三次记大过被开除

其中包括上班玩手机

据了解,伍某某为广东佛山一家光电公司的员工。公司称,伍某某去年12月因上班时间玩手机、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分别被公司记大过。此前,他还因管理仓库时出现账目混乱问题被记大过。公司根据《员工手册》满两次记大过的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伍某某提出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其赔偿金1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今年6月,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向伍某某支付赔偿金154455元。公司不服上诉,12月二审开庭,并维持原判。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司主张伍某某在一年度内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次数达到三次,按照规定解除与伍某某的劳动合同。先前,公司以盘点失职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由给予伍某某记大过处分,后又因9月27日伍某某上班期间用手机看娱乐视频和10月13日恶意滋事扰乱生产秩序分别记大过,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伍某某属于年度内被记大过满二次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伍某某被公司记大过

然而,员工伍某某对此并不认同。他称自己在库存盘点上充其量仅负有对下属人员管理不善的轻微情节,应处申戒处分;工作期间的闲暇时间玩手机也曾经发生,但公司并未及时处罚,说明公司对该行为理解并允许;针对开会期间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一事,伍某某称该事并未发生,并且会议发生在10月,公司在两个月后才作出处理,时间上存在严重拖延,并不合理。

针对两者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关键点应是伍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情形。经审查,2021年6月,伍某某管理的仓库出现记账数据与库存数据不符的情况,导致该公司安排两次盘点查找问题,为此产生员工加班费以及物料损失。伍某某作为仓库的管理和负责人,对此事负有责任,按照规定处记大过处分依据充分;而后两次记大过程序与此前的程序不同,明显不合理。除此之外,伍某某在上班时间看手机确实会影响工作进展,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违纪达到的严重程度,公司以此为由给予伍某某记大过处分,过于严苛,超出合理范畴;而顶撞上司一事仅为其他员工的个人陈述,这些人员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亦未能出庭作证,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根据该员工离职前正常工作12个月期间的平均月应发工资,乘以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再乘以2。15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由该员工的薪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所决定的。

终审认定,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应向伍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455元 。

律师解读:

两个案件具体细节有所不同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与伍某某情况类似的,还有江苏昆山一名流水线上的工人,但他们的结果却迥然不同。据荔枝新闻报道,2020年老王因为上班时间玩手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被公司记大过处罚,老王因不服气多次在微信群辱骂和恐吓领导,被公司再次记大过并开除。老王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程序正当、合法有据,驳回了老王诉讼请求。

↑江苏昆山老王被记大过,媒体曾对此事进行报道 图据视频截图

同样是“上班时间玩手机”,为何伍某某和老王的诉讼结局相差甚远?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表示:“这主要还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他解释道,“事实法律层面,员工看手机可能会浪费时间,但是未必会影响工作。比如等候工作、会议间隙看手机。当然如果员工花很长时间看手机,影响到工作进程给予一定惩罚是可以的,但《劳动合同法》上,看手机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两个案件表面看都和“上班玩手机”有关,但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佛山案件中,法官认为看手机不足以够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单位也没有举证造成了多大损失。而昆山案中,法官出于维护单位规章制度的考虑,作出该判决。”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颖律师认为,工作中使用手机影响工作的判定较为模糊,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代生活中要避免工作期间使用手机办私事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单位对该行为设置处罚,则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情节和后果做到‘过罚相当’。从必要性看,使用手机是否需要在上班时间进行,是否不合理地占用了过长工作时间;从结果而言,是否对自身工作任务或同事的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了不利影响,或者是否对单位的管理、商业秘密保护、风气、声誉等带来了负面影响。”应从必要性和结果两个方面分别衡量,避免处罚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针对“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被记大过的做法,董正伟律师表示:“如果是制度相对完善的大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下属偶尔与上司争吵也属于正常现象,但较少存在领导因此辞退员工的情况,这是人事制度相对独立性的体现。人事制度层面也不支持下级顶撞上级就被开除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工作除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内部的规范条例也将对员工行为带来影响。程颖律师建议:“针对工作中的违纪处分纠纷,劳动者应熟知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遭受处分;而另一方面,对于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内容,或者单位的处分措施违反了法律或规章制度,劳动者可以保存证据,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形式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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