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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辞职报告医生辞职报告书模板?

时间:2023-04-09 18:57: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如果从任职的单位离职,却遭遇天价索赔,你会怎么办?近期,天津某医院一位医生在离职后,遭遇医院索赔违约金31万余元,这几乎相当于该医生2年多的全部收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此前曾报道此事,医院随后将该医生告上法庭。近期,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生向医院偿还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13,314.8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规培”引发医院索偿

法院: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根据判决书及医生顾问律师的讲述,记者进行了梳理。

据了解,医生小梦(化名)于2017年7月进入天津某医院工作,担任急诊科医师一职。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小梦前往其他医院进行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入职医院为其保留人事关系,三方签订了《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之后又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培训结束后,小梦需返回该医院工作且服务期不少于5年。如果小梦违反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入职医院支付违约金及其培训期间的相关全部费用。

培训后,小梦回到医院工作至2021年6月22日,提出因个人原因离职。医院未同意,此后,小梦并未到医院上班。材料显示,医院要求小梦支付违约金31万余元中,大部分系小梦2017年9月到2019年9月期间的工资、补贴、五险一金。

11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院主张的违约金实际为培训期间已支付给小梦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鉴于该三项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费用的范围,故认为医院并未对该医生的培训支付过专项培训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医院为其垫付的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13,314.85元;驳回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确认在3月18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

医生“规培”系国家规定

律师:是医生义务而不是福利

双方签订了协议,为什么法院却不支持医院索偿呢?

被告医生的顾问律师,南开大学哲学博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周秀龙认为,医院主张的工资、五险一金等30万左右的赔偿,实际上法院是完全没有支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法律也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医院需要证明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是他们对于医生提供培训而产生的费用,若无法证实,那么则不应当支持这样的违约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明确提到,医院并未对该医生的培训支付过专项培训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权利,这就包括工资、五险一金等,所以法院不支持医院的赔偿请求。

但判决返还一万多元钱是什么呢?周秀龙表示,这实际上是因为医院不同意当事医生离职,一直未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在该医生并未工作的时段中,医院仍在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是应当退还的,但并不是属于违约的赔偿。

周秀龙进一步解释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培)”。他表示,2012年国家规定住院医师必须进行规范化培训,医生需要到当地有资质的规培基地(通常是当地比较知名的三甲医院)进行培训。原医院需要将医生送到规培基地培训,同时支付医生规培期间的工资收入等费用。从原医院的角度,其支付了工资,但医生并未在医院产生相应的效益,所以通常医院会和医生及规培医院三方签订协议,并注明医生需要服务的时限,以及赔偿金额。

“但现实情况中,这又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周秀龙说,四川省某市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描述很有代表性,判决中提到,规培是一种国家义务,并不是医生享有一种福利。所以医院天价索偿是并不公平的。

曾发生众多类似案例

从业医生:进修回院工作差1年赔20万

实际上,类似的案例并不在少数。2021年,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一起案件进行判决。原告乐山某医院要求曾签订规培协议的某医生,归还赔偿其规培期间工资(约11万元)的3倍作为赔偿。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近期,周秀龙和团队也接到一起来自贵州的仲裁案件,在涉事医生和院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额设置为医生收入的5倍,医生或将面临赔偿超过19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目前仍在和院方的交涉当中。

除了因为“规培”产生的赔偿纠纷。医院派遣医生进行进修的过程中,也比较容易发生类似的索偿。北京某医科大学硕士,现任深圳某三甲医院的神经外科医生陈明(化名)介绍,医院曾计划派遣他去进修半年,因为疫情原因,进修计划后来又延期半年,总共1年时间。

根据他当时和医院签订的协议,进修之后他需要为该医院服务5年时间,如果第一年就辞职,那么需要赔偿100万元。随着服务时间越长,赔偿金额递减。而他之后选择辞职时,已服务4年时间,该医院仍要求他赔偿20万元。

陈明说,进修和规培之间有一定的区别。规培是送医生到有资质的医院上班做事,而进修通常是医院出钱,送医生去学习某专项技能,再回医院就职。相比规培,送医生进修时医院通常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医生也会因此掌握技能,从而受益。

根据国家法律,赔偿的费用是不能超过医院培训支出的相关费用的。从他自己的案例而言,医院显然没有花费100万供他培训,所以高额索偿是站不住脚的。他也据此和医院进行协商,最终只是象征性地进行了赔偿。

周秀龙也印证了陈明的说法,从他代理的案件来看,大部分遇到类似情况医生其实是认可赔偿的,毕竟是自己违约在先。问题不是在于赔不赔,而是在于赔多少。有的医院将所谓损失乘以3或者乘以5,甚至要求百万元以上的天价赔偿,这显然是医生也无法承受的。

飞行员遭遇千万索偿

专技人员易遇到此类索赔

遭遇此类索赔的并不只是医疗行业。近期,上游新闻报道过一则新闻,2020年10月,34岁的林先生从服务12年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辞职。国航却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66万元。此案经过一审、再审,2022年7月14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林先生赔偿国航培训费21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国航培训费,如果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确定。

据了解,林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入职国航公司,担任飞行岗位,在进入国航工作期间,国航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地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林某某亦认可国航提交的飞行记录簿,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某某参加了国航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故林某某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相应的培训费。由于国航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因此法院对国航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某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航空业内人士。据资深机长易先生(化名)介绍,飞行员作为一种高技术工种,飞行员需要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证照方可驾驶对应的机型。这笔培训费用不低,所以很多时候会由航空公司出资来送飞行员去进行相关培训。

如果飞行员辞职,就需要赔偿航空公司一定的费用,即培训所花费的费用减去飞行员为公司赚取的费用。航空公司遇到这种情况,通常都会这样处理。飞行员也基本上也认可这样的方式,因为航空公司的确花费了真金白银对其进行培训。而关键是在于赔偿的金额是否合理。

记者就此类案件咨询了周秀龙律师。“专业技术人员最容易遇到类似情况。”他介绍说,专业的技术人员,如医生、高校老师、飞行员等都会遇到类似的索赔,从某些情况来看是比较类似的。但相对而言,飞行员属于人数较少的群体,医生、教师的数量会更多。此外,在法律上飞行员离职存在“竞业禁止”规定,但老师、医生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同时,飞行员往往还会有“下家”买单的情况,因为他很可能可以快速地为“下家”赚取可观的利润。

上游新闻记者 彭光瑞

编辑 邹渝

责编 王蓉 李洋

审核 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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