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随着因离职证明引发单位赔偿的劳动纠纷日渐增多,如何正确出具一份合法有效的离职证明,应该成为公司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
1.出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该条款将离职证明明确限定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必须出具。
2.离职证明具有法律和社会作用
离职证明作为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以下作用:
(1)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证明劳动者的工作经验;
(3)可作为劳动者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4)劳动者申请转移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的证明。
因此,出具离职证明,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推动各个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
二、单位应如何出具离职证明?
1.出具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因此,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提供。
2.离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内容
(1)4个法定内容必须载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为必填项,即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必须包含上述4方面的内容。
(2)在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可载明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离职证明应当载明上述4个内容,但并不意味着离职证明只能填写上述内容。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离职证明可记载法定内容以外的事项。因此,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上添加相关内容(如离职原因、离职性质、竞业限制等),但需注意,添加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包含主观臆断的内容,不得故意对劳动者进行贬低性评价。
三、不出具离职证明,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需承担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整改要求;
2.民事赔偿:
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四、离职证明劳动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可否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该规定,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出具离职证明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并非是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2.不出具或延迟出具离职证明,是否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是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即承担责任的原因不是“不出具或延迟出具离职证明”这个行为,而是“不出具或延迟出具离职证明”这个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实践审判中,导致的损害结果往往也是该种纠纷中举证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