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这几项内容,是必须在离职证明上体现的。而离职的原因,并非法律规定。
2、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因此,类似员工违规违纪、被公司辞退等离职原因,企业不能擅自在离职证明上标注,更不能呈现夸大、编造、恶意的离职原因。只有在员工要求的前提下,单位才能客观地注明离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