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信赖的健身私教全部离职了
但合同约定
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
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房退课退卡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
王先生夫妻二人在上海市某健身房
办理了5000元的会员卡
又陆续购买了9万余元各类健身私教课程
并约定由专门的私教进行授课
没想到,一年半后
原先约定的私教全部从健身房离职
虽然合同约定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
但二人不愿意接受
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
退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判决解除王先生夫妇与健身房之间
签订的《会籍合同》
及剩余未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合同》
健身房向二人
返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
及私教课程费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私教课程合同》中,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是否有效?如果更换私教,是否会导致《私教课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原告二人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课程合同》中,虽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但同时又约定消费者若想要更换私教必须提前72小时提出申请并由健身房审批通过。上述约定都是健身房用以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健身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就该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告知及充分磋商,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私教课程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是基于对特定私教的信赖而与健身房签订相应私教协议。但健身房的私教队伍却不稳定,《私教课程合同》所约定的私教已经全部离职,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取特定私教指导,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健身房构成违约,未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合同》应当解除。会员费方面,由于消费者必须办理会员卡成为会员后,方可购买私教课程,因此《会籍合同》与《私教课程合同》实际是相互捆绑的,应当一并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健身房返还原告二人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共计63915.7元。
法官说
01健身、美容等行业签订的格式条款中“有坑”情况数不胜数,已趋于“高危地带”
近年来,预付消费卡纠纷频现,涉及健身房退卡退课案件数也一直居高不下。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设计大量格式条款,以规避风险和责任。除了本案中的情况,还有例如一经办理概不退卡、超出期限一律作废、一旦退卡过往消费按原价计价等等不平等约定及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2经营者应当规范设计格式条款内容,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
在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当综合考量合同全文约定及经营者的提示说明情况。经营者应当消除原有的“签字就能生效”“约定就能免责”的错误认识。在设计格式条款内容时,不可随心所欲,应确保自己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设置;在订立含格式条款合同时,不可刻意回避,应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答疑解惑,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03消费者亦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规避潜在风险
消费者在面对合同上纷繁复杂的格式条款时,要消除“无关痛痒”“一签了之”的错误认识。要仔细阅读经营者标黑加粗的条款,要求经营者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专门的解释和说明。从而确保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充分磋商,尽可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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