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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不想写个人原因」辞职报告原因…

时间:2023-04-05 00:15: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开离职证是当然义务吗?证明上应该有哪些内容?公司在证明上瞎写怎么办?

很多朋友只关注《劳动法》,其实还有配套更实务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要回答标题三个问题。

开离职证明是公司的当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并无任何前提条件,可见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无条件的,当然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开具,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公司给开了,出于种种不愉快原因,给开的内容不完整怎么办,有法律规定吗?当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内容的证明。

那么乱写怎么办?比如在职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等等不利于后面找工作的单方主观评价,并无事实依据内容,可要求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的,可诉讼到法院,目前法院支持重新开具判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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