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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对仲裁的影响、辞职报告申请书简短30字…

时间:2023-04-04 20:11: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日,王某应聘于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必须服务满2年才能离职,如其自愿离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2021年7月1日,王某发现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与公司 负责人就支付社会保险费问题交涉时协商失败,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解除与该公司劳动关系。然而,该公司认为王某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应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无需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涉及专项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劳动者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本案中并非存在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则无权要求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仅限于上述法定情形。本案中,劳动者并不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上述情形条款中法定情形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王某承担违约金。

结合本案,当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遇到涉及日后辞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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