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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用什么邮寄]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4-03 20:55: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公司法务陈某离职后,公司给其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备注了“不当内容”。陈某认为公司虚构离职证明中的备注内容,该证明需要给下一家单位查看,否则将会导致其无法找到工作,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773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陈某的诉讼请求:

1.大全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大全公司因侵犯其名誉权赔偿其精神损失1元。

陈某系大全公司员工,从事法务工作。

2017年3月6日,陈某以“职业规划等个人因素”向大全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提出离职申请。

2017年3月29日,大全公司向陈某出具《关于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载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款项摘要:个人辞职),于2017年3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注:1.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本公司发现其工作中相关案件存在收到开庭传票不出庭应诉情况,不及时跟进案件诉讼进度,由于其工作上的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给其对外造成严重的影响。2.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陈某不积极配合办理交接工作,未积极处理、结清账务账目状况。特此说明!”

2017年7月7日,大全公司以陈某担任公司法务期间,工作严重失职致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某赔偿其损失6295元。法院以大全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某认为,大全公司虚构《关于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备注的内容,且该证明需要给下一家单位查看,导致其无法找到工作,侵犯其名誉。陈某还认为大全公司在另外案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侵犯其名誉。

大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依据的是陈某于2017年3月6日递交的离职申请书,且其向陈某作出的《关于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的事实并非虚构,同时该证明也仅仅寄送给陈某本人,未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布,该证明也并非必须向陈某今后任何一家用人单位出具,故不构成其名誉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名誉权是指侵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泄露被害人隐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不特定第三人散布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等实质性损害。

本案中,陈某主张大全公司向其作出的《关于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备注的内容系不实信息,但该证明大全公司仅仅是向陈某本人送达,并未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布。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述证明导致无法就业。

故陈某主张大全公司作出的《关于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陈某还主张大全公司在另外的案件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侵犯其名誉权,但上述判决虽然以大全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并未认定大全公司在该案中提供的证据系其伪造,陈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大全公司在上述案件中伪造证据。

故对陈某主张大全公司起诉其的行为系侵犯其名誉权的意见,亦不予采信。

大全公司未侵犯陈某名誉权,故陈某基于此要求大全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失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据此,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泄露被害人隐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不特定第三人散布的行为,并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等实质性损害。

本案起因系大全公司、陈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分别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保护自身权益,但大全公司在向陈某出具离职证明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离职证明中特别备注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及陈某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负面表述,该行为显然不当。

依据查明事实,大全公司向陈某发出离职证明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或社会公众散布,并且陈某亦未举证证实其在收到离职证明后已向第三方出示用于寻找新工作。

故陈某主张其面向全国范围的用人单位应聘,必然导致不特定的用人单位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仅是其对该离职证明可能导致后果的推断,并非现实的实质性损害。现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因大全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而导致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

因此,陈某主张大全公司作出的涉案离职证明书侵犯其名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中标注不实内容,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呢?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的,就不存在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2、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含有侮辱性的内容。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且不含侮辱性的内容,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3、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外人知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被外人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受损的问题。

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名誉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过错也是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此外,在具体案件中还要结合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在离职证明中特别备注了陈某的工作态度等负面情况显然不当,但公司向陈某发出离职证明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或社会公众散布。

也即,以上提到的第3点,公司的行为没有被外人所知悉,陈某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因为公司的行为而降低或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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